獲得增值稅優惠的收入是否繳企業所得稅?
時間:2019-12-11 16:2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企業獲得各項優惠的增值稅,是指企業在正常的生產經營中享受國家增值稅優惠政策而獲得的,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增值稅、先征后退增值稅、先征后返增值稅和出口退回的增值稅。對于這些企業獲得的各項優惠的增值稅,要不要并入企業正常的收入中?如果要并入企業當年的收入中,則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又何在呢?
針對這些問題,筆者查閱相關稅收政策性文件,概括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項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诖艘幎?,企業獲得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增值稅、先征后退增值稅、先征后返增值稅是財政性資金。而出口退回的增值稅不是財政性資金。
根據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ㄒ唬┢髽I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ㄈ┢髽I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對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計入收入總額中其他收入的“補貼收入”。因此,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所減免的增值稅屬財政性資金,作為應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基于財稅[2008]151號、財稅[2009]87號的規定,如果企業獲得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增值稅、先征后退增值稅、先征后返增值稅應計入當年的收入總額。如果符合財稅[2009]87號規定的不征企業所得稅收入的三個條件,則企業獲得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增值稅、先征后退增值稅、先征后返增值稅應從當年的收入總額中扣除,免征企業所得稅,否則,需要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獲得的出口退稅一定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另外要注意的是,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案例」
某公司為一般納稅人,近期銷售一臺已使用2年的車輛,并按4%征收率減半繳納了增值稅,請問減半的稅額需要并入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 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長沙工商代辦,開具普通發票。
根據財稅[2008]151號、財稅[2009]87號的有關規定,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按4%征收率減半繳納了增值稅,減半的稅額需要并入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