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企業傭金扣除需注意的五個問題
時間:2019-12-11 19:4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列支標準為:財產保險企業不得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人身保險企業不得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其他企業不得超過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
但在具體扣除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企業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長沙工商稅務,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不得在稅前扣除;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2.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3.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4.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
5.企業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取得合法真實的支出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