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半年個人所得稅政策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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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
(一)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明確,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長沙公司注銷,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審批期限
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三)具體執行
具體操作辦法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三種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四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9號規定,對第四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五屆中華寶鋼環境獎和中華寶鋼環境優秀獎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69號)規定,對第五屆中華寶鋼環境獎和中華寶鋼環境優秀獎獲獎者個人所獲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學家”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43號)規定,對學生個人參與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獲得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一)規范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企業的工資費用支出比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59號)對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作出了規范管理,具體如下:
1、各地國稅局應于每年7月底前,將所轄進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登記注冊地址、企業稅前扣除工資薪金支出總額等相關信息傳遞給同級地稅局。
2、地稅局到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時,主要審核內容:其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足額扣繳了個人所得稅;是否存在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在福利費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有無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適用稅率計算納稅的情況;以非貨幣形式發放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有無隱匿或少報個人收入情況;企業有無虛列人員、增加工資費用支出等情況。
3、地稅局在核查或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屬于地稅局征管權限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屬于國稅局征管權限的,應及時將相關信息轉交國稅局處理。
(二)股權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對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作出了調整,具體如下:
1、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2、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表格式樣和聯次由各省地稅機關自行設計)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獲取個人股權轉讓信息,對股權轉讓涉稅事項進行管理、評估和檢查,并對其中涉及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4、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