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集團企業自查提綱
時間:2019-12-12 11:0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自查期間,企業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對全部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應涵蓋企業生產經營涉及的全部稅種。其中,四個主要稅種的自查提綱如下:
一、增值稅
(一)進項稅額
1.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記載貨物與實際入庫貨物不一致的發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進項的運費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與購進和銷售貨物無關的運費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是否有以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或銷售免納增值稅的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抵扣進項稅額;是否有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發票和國際貨物運輸發票抵扣進項;是否存在以開票方與承運方不一致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是否存在以項目填寫不齊全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等情況。
3.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開具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具體包括:向經銷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收購農產品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擴大農產品范圍,把非免稅農產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鋸材等)開具成免稅農產品(如原木);虛開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虛開數量、單價、抵扣稅款)。
4.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廢舊物資發票是否真實合法。
5.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廢舊物資發票是否真實合法。
6.是否存在購進固定資產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
7.是否存在購進材料、電、汽等貨物用于在建工程、集體福利等非應稅項目等未按規定轉出進項稅額的情況。
8.發生退貨或取得折讓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9.用于非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非正常損失的貨物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10.是否存在凈返利掛入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等往來賬或沖減營業費用,而不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
(二)銷項稅額
1.銷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是否存在以貨易貨交易未記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以貨抵債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產品不開發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規定入賬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收入長期掛賬不轉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將收取的銷售款項,先支付費用(如購貨方的回扣、推銷獎、營業費用、委托代銷商品的手續費等),再將余款入賬作收入的情況。
2.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的情況: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如用于內設的食堂、賓館、醫院、托兒所、學校、俱樂部、家屬社區等部門,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分配、無償捐助等、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
3.是否存在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紅字發票沖減應稅收入的情況;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扣或折讓,開具的紅字發票和賬務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4.是否存在購進的材料、水、電、汽等貨物用于對外銷售、投資、分配及無償贈送,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的情況:收取外單位或個人水、電、汽等費用,不計、少計收入或沖減費用;將外購的材料改變用途,對外銷售、投資、分配及無償贈送等未按視同銷售的規定計稅。
5.向購貨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例如手續費、補貼、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運輸裝卸費等等)是否按規定納稅。
6.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用于銷售,是否作銷售處理。
7.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8.是否有應繳納增值稅項目的業務按工營業稅繳納。
9.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是否依法納稅:對增值稅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征稅的行為是否按規定納稅;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是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10.兼營的非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稅的規定一并繳納增值稅。
11.按照增值稅稅法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代購貨物、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是否繳納了增值稅。
12.免稅貨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有無擅自擴大免稅范圍的問題;軍隊、軍工系統的增值稅納稅人,其免稅的企業、貨物和勞務范圍是事符合稅法的規定;福利、校辦企業其免稅的企業、貨物和勞務范圍是否符合稅法的規定;兼營免稅項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免稅額、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是否準確?
二、營業稅
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以下問題:
(一)營業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
1.現金收入不按規定入賬。
2.不給客戶開具發票,相應的收入不按規定入賬。
3.收入長期掛賬不轉收入。
4.向客戶收取的價外費未依法納稅。
5.以勞務、資產抵債未并入收入記稅。
6.不按《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時間確認收入,遞延納稅義務。
(二)關聯企業間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申報納稅時不做調整。
(三)按稅法規定負有營業稅扣繳義務而未依法履行扣繳稅款。
(四)兼營不同稅率的業務時,高稅率業務適用低稅率。
三、企業所得稅
自查各項應稅收入是否全部按稅法規定繳稅,長沙代理記賬,各項成本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稅前列支、具體自查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問題:
(一)收入方面
1.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是否并入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從境外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稅計稅。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稅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計稅的問題。
5.是否存在利用往來賬戶延遲實現應稅收入或調整企業利潤。
6.取得非貨幣性資產收入或權益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7.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作納稅調整。
8.是否存在各種減免流轉稅及各項補貼、收到政府獎勵,未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9.是否存在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0.是否存在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未按地區差補繳企業所得稅。
(二)成本費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就。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3.是否存在將資本性支出一次計入成本費用:在成本費用中一次性列支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物品未作納稅調整;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件,在營業費用中一次性列支,未進行納稅調整。
4.內資企業的工資費用是否按計稅工資的標準計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掛鉤的工資基數不報稅務機關務案確認,提取數大于實發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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