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性、合理性原則下對企業“白條”審核認定的探討
時間:2019-12-12 19:2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前扣除上確立了真實性原則與合理性原則。怎樣根據這兩個原則,處理企業“白條”稅前扣除的審核認定,是擺在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面前的難題。筆者擬就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如何依據真實、合理原則對企業的“白條”稅前扣除的審核認定工作進行探討。
一、企業“白條”支出的現狀透視
所謂“白條”,財務上是指非正式單據(《現代漢語詞典》釋義)。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之前,白條費用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對稅務檢查中發現的白條支出構成少繳稅款的,要按偷稅進行補稅罰款,同時要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盡管有上述嚴格的規定,長沙代理記賬,事實上并沒有也不可能完全制止企業的白條行為,白條現象不僅依然存在,而且五花八門。從其分布范圍來看,有些在各類企業普遍存在,如個人領取福利費、慰問費、喪葬費、出差補助費,支付個人勞務報酬、力資費,租用私人財產支付的租金,向個人借入資金支付的利息,在個體小商店購買各種貨物等等。有些則存在于部分行業的特殊事項中,如飲食業農副產品的采購費,小型工廠在煤炭緊張時從個體商販中采購支付的采購費,建筑業購買私人沙石輔料費用、支付個人渣土清場費,房地產業支付私人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拆遷安置費等等。
從“白條”形式上來看,有自制單據或者手寫的白條,有過期發票或者是超出使用范圍的發票等不合格發票。
從反映事項的性質上看,有的記載具有經營性質的應納稅事項,有的記載的事項則是不具有經營性質的不納稅事項或者免稅事項。
二、企業“白條”支出的成因分析
企業“白條”支出存在的原因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根源
有些商品交易處于原始落后的狀態,是稅務部門在發票上難以控管的盲區,發票管理很難規范。比如飲食企業從集貿市場的農戶手中采購原材料,取得合法發票存在一定難度。
(二)利益驅使
有些個人交易或者勞務如果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需要按規定納稅,必然增加交易或勞務成本,因此交易的售貨方或勞務的提供方個人不愿意到稅務部門開具發票。
(三)合理公允
有些白條的存在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個人領取福利費、慰問費、喪葬費、出差補助費等。
三、企業“白條”支出的扣除條件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精神,有些項目或者是特殊事項的白條費用只要符合真實、合理的要求,可以在稅前扣除。操作中如何有效掌握白條的真實、合理性,筆者認為,可以直接扣除的白條應該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費用合法、真實
所謂合法,是指白條費用所支出的項目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所謂真實,就是白條所記載的費用支出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已經真實發生,必須堅決杜絕虛列支出的違法行為。
(二)費用必須與生產經營有關
所支付的費用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與生產經營無關的白條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如個人支付的生活費用、經營活動之外的招待費用等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符合有關扣除標準
費用發生的標準必須在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標準以內,如業務招待費、利息支出、出差補助費等必須符合稅收政策或者財務制度的規定的標準。
(四)費用本身不具有“經營性質”
白條所記載的項目既不涉及購銷商品,又不涉及應該納稅的勞務等應稅事項,凡是涉及要納稅的事項必須按規定取得發票。
四、企業“白條”支出的稅務處理
根據上述條件,對企業發生的白條費用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是符合四個條件的個人費用可以扣除。如個人領取福利費、慰問費、喪葬費、出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拆遷安置費等等,重點掌握費用支出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其中,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拆遷安置費因數額較大,政策性強,應該有土地和房屋拆遷等監管單位的鑒證材料。
二是無法取得正規發票的特殊事項核定扣除。如飲食業在集貿市場購買的原材料。核定中可從兩個方面進行把握:一是白條應有內部稽核簽字;二是原材料金額在營業成本的合理范圍之內;三是凡具有經營性質的白條均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