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適用合理性原則,避免涉稅風險
時間:2019-09-20 07: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08]159號)第十二條規定,相關性和合理性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條件。實施條例規定,支出稅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體判斷,主要是發生的支出其計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經營常規。例如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與所成交的業務額或業務的利潤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資水平與社會整體或同行業工資水平是否差異過大。
關于合理性原則貫穿我們的企業所得稅,是非常重要的原則之一,我們僅列舉幾個典型的情況:
【例1】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能否稅前扣除關鍵是借貸利率要符合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要求,這個舉證責任稅務局交給了企業,就是要企業自己證明利息支出的合理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件來確定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比如,企業實際發生的借款年利率為12%,但企業只能舉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8%,那么企業只能就8%利率計算的利息支出部分稅前扣除,超出的4%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例2】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第一條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否合理按五項原則進行把握,不合理的工資薪金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比如,列入企業工資薪金100萬元,其中有10萬元的工資部分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那么根據合理性原則第(四)項判定這10萬元工資薪金為不合理的工資薪金,不得稅前扣除。
【例3】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長沙工商代辦,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
比如,企業發生資產損失100萬元,其中確認保險賠償50萬元,責任人賠償10萬元,正常40萬元為資產損失,而企業確在稅前扣除了50萬元,將責任人賠償未扣減,那么應由責任人賠償的部分就不屬于合理損失。
【例4】勞動保護支出稅前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如果企業所發生的所謂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系的人配備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如高溫冶煉企業職工、道路施工企業的防暑降溫品,采煤工人的手套、頭盔等用品。可以參照《勞動保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確認勞動保護支出范圍。
比如,一加工制造企業為全體員工每人發放一套運動服,這個運動服裝就不是出于工作需要,是帶有一定福利性質的支出,不屬于勞動保護支出,不能按勞動保護支出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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