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時間:2019-09-06 01:1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稅[2018]164號規定了過渡時期各項個稅優惠政策如何適用的問題。今天我們就來一起關注下,新個稅法下,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離職補償金)該如何繳納個稅,以及新舊政策的區別有哪些:
一、政策對比
財稅[2018]164號對離職補償金如何繳納個稅做了新的規定,同時,廢止了舊的政策中與之相抵觸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全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全文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規定。
二、案例分析
為了直觀地展示新舊政策變化,我們以案例的形式具體說明:
例:王先生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200000元,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30000元,王先生已經在該公司工作14年。則王先生應繳納多少個稅?
(一)按照164號文的新算法
根據164號文,個人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因此,應納稅金計算如下: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200000-30000*3=110000
查找對應稅率及年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2520元
應納稅額=110000*10%-2520=8480
(二)按照原政策的舊算法
相比于164號文,原政策下的舊算法比較復雜,需要考慮個人的工作年限數,具體計算步驟如下:
1、計算應稅部分收入
根據財稅[2001]157號文規定,“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稅部分收入=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200000-30000*3=110000
2、除以實際工作年限數,對收入進行平均
根據國稅發[1999]178號文規定,“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由于本案例中,王先生實際工作年限為14年,超過12年,應以12年為限進行平均:
110000/12=9166.67
3、查找稅率及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國稅發[1999]178號文規定,“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此處根據上一步驟計算出的商數9166.67應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注意,此處查找稅率及速算扣除數時,對于能否再扣除3500元的基本費用,各地稅務局在實際執行時有不同的看法,本案例以可以扣除3500元進行分析:
9166.67-3500=5666.67元
對應稅率及扣除數分別為20%,555元
應納稅額=(5666.67*20%-555)*12=6940元
三、應關注的變化點
通過上述政策及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新舊政策在計算思路上基本一致,都是將一次性補償收入單獨作為一項收入計算應納稅額,且對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收入部分,都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應注意新舊政策存在的以下區別:
1、是否考慮員工工作年限的差異
原政策中,需要考慮職工的實際工作年數,將應稅部分收入按照實際工作年數平均之后,按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實際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照12年為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