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注銷之虧損結轉
時間:2019-12-14 21:2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云深事務所的新人小白阿瑩最近很苦惱,長沙工商稅務,接了個企業(yè)所得稅注銷清算的活兒……
企業(yè)基本情況:永暮公司(一般企業(yè),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yè)資格或科技型中小企業(yè)證書編號)由于長期經營不善,2019年9月準備關門注銷。根據(jù)該公司提供的注銷資料,實際經營期為2019年1月1日至8月31日,清算期為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
該企業(yè)2014至2018年度,所得額依次為-100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50萬元、-10萬元;2019年實際經營期所得額為40萬元,清算期所得額為40萬元。阿瑩在填報《企業(yè)所得稅清算申報表》時,認為清算期所得額40萬元可以用2014年度結轉以后年度虧損510萬元(510=1000-100-300-50-40)繼續(xù)彌補,因此,清算期無需繳納稅款。
但電子稅務局提交資料后,提示她清算期應該繳納稅款。阿瑩百思不得其解后,趕緊找申稅小微問一問吧。
阿瑩:申稅小微,我有疑問。“企業(yè)所得稅法第18條,企業(yè)納稅年度發(fā)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那2014年度的虧損,最長可以結轉到2019年度彌補。為什么2019年度的清算期要繳納稅款?
申稅小微:親,您好!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清算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四點第二款規(guī)定,企業(yè)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因此,雖然兩個期間都在2019年里,實際經營期和清算期應屬于兩個獨立的納稅年度。2014年度的虧損最多結轉至2019年度實際經營期予以彌補。清算期只可使用2015年度開始的結轉虧損予以彌補。
阿瑩:啊!是這樣啊,那我了解了。謝謝!再見。
申稅小微:不客氣。再見。
知識點提煉:
1.一般企業(yè):虧損結轉年限最長五年。
2.取得高新技術企業(yè)資格或科技型中小企業(yè)證書編號的企業(yè):虧損結轉年限最長十年。
3.注銷企業(yè):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