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中央稅收法規集錦 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成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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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9年4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規定,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投資者從該居民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根據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該權益性投資收益中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部分,可作為收益人的免稅收入。
二、2009年4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調整對外修理修配飛機免抵退稅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確,承接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業務的企業,以出口發票上的實際收入為準計算免、抵、退稅額。凡使用保稅進口料件的,企業須如實申報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收入中所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并在計算免、抵、退稅額時作相應扣減。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收入的,企業須按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實際收入。企業未如實申報實際收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核定企業實際銷售收入。
三、2009年4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通知》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
四、2009年4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1.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2.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4.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長沙代理記賬,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五、2009年4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確,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現金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等政策。
六、2009年4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
《通知》規定,對居民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目錄》規定項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