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申報規定解析
時間:2019-12-15 09:3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為有效解決新所得稅法實施后法人所得稅制度下稅源跨省市轉移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近期下發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以下簡稱《辦"法》),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稅繳納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辦法》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長沙工商稅務,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稱企業)??倷C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但并不是所有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的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都需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鐵路運輸企業、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不適用此類核算辦法。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包括: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核定系數調整至地方金庫。
二、就地分期繳稅的分支機構須符合的相關條件
《辦法》規定,分支機構須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人、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倷C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此外,還有一些特殊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獨立納稅人計繳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允許在法定剩余年限內繼續彌補。
三、稅款預繳方式的確定
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月或分季就地預繳。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也可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倷C構預繳部分的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倷C構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當年應補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當年多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憑證,按規定程序從中央國庫辦理退庫。
四、分支機構分攤預繳稅款數額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