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9]64號解讀:稅前抵扣范疇縮減 銀行凈利影響有限
時間:2019-12-15 12:4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則關于縮小金融企業呆賬準備稅前抵扣范疇的通知,可能將使商業銀行稅金支出增加。
上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文,以下簡稱64號文),該文對銀行可予稅前扣除的損失準備進行了明確,允許銀行的貸款損失準備給予稅前扣除。
一位股份制銀行財務部門人士指出,這意味著銀行呆賬準備稅前抵扣的范疇由風險資產縮小為信貸資產,即債券、股權等資產的風險準備將不再納入抵扣范疇。
64號文明確,能夠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一是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二是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三是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具體的扣除公式是: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
上述銀行財務部門人士指出,這一抵扣新規相較之前的不變之處是“比例未調”,還是按照“1%”執行,變動所在是抵扣范疇相較之前的規定大為縮小。
相關監管部門人士告訴記者,之前執行的是國稅總局2002年發布的《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允許金融企業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是按照“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余額”計算,而非“貸款資產余額”。
而“可以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除了包括上述提到的貸款資產范疇外,還包括:抵債資產、股權投資和債券投資、應收利息(不含貸款應收利息)、應收股利、應收保費、應收分保賬款、應收租賃款等債權和股權。
但本次的規定明確: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在稅前扣除。
以此對照,對商業銀行影響最大的應該是債券、股權類資產的抵扣。
對此,國泰君安的研究人士認為,本次政策出臺的背景,是為了計提核銷市場化的需要。以往銀行呆賬的會計核銷非常困難,需要滿足債務人“破產”等一系列苛刻條件。2008 年開始逐步與國際接軌,并推進市場化,那些真正滿足條件的呆賬就可以核銷了。與此同時,那些本身并不具備貸款風險特征的資產也需從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范圍中剔除,由此出現了上述通知。
他認為,這可能對商業銀行的現金流造成一定的影響。由于銀行貸款損失準備中可列支稅前抵扣的額度減少了,銀行當期實際上繳的稅金有可能增加,現金流可能減少。
但這個辦法可能對銀行利潤并無實質影響。國泰君安的分析認為,長沙公司注冊,銀行為了保持利潤增長的平穩性,大多會采取增加遞延稅資產的辦法,減少稅務對利潤表的影響。而且從較長時期看,當未來呆賬發生時,可以再拿回稅務抵扣。實際差異就僅限于這部分差額的利息了。再者,如果稅務當局允許銀行核銷的壞賬增加,則上述現金流的影響也趨于減少甚至消失。
對于可能影響的銀行的現金流,國泰君安計算,大約為220億元。
其計算方法是,如果僅考慮其中影響最大的債券投資,以2009年第一季度末數據計算,14家上市銀行共約8.9萬億元債券應從“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范圍中扣除。由此,可能增加的潛在最大應納稅所得額約890億元,按25%所得稅計算,由此將產生約223億元的新增實際所得稅支出,銀行的現金流相應減少。但銀行可選擇增加遞延稅資產,而不影響利潤表。
但某商業銀行人士認為,債券和股權等非信貸資產在商業銀行資產中所占比例不小,這部分的呆賬損失準備不再納入稅前抵扣,對某些銀行會有不小影響,畢竟企業應交的所得稅肯定要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