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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9]59號解讀:股權收購——來自上市公司的案例分析

時間:2019-12-15 15:4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稅[2009]59號解讀股權收購
——來自上市公司例分析

2009年4月3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通知》),為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后的企業重組業務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提供了框架式指導,并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本文試通過一個上市公司的具體例,對《通知》中規定的股權收購業務的涉稅處理做一探討。

一、什么是股權收購
根據《通知》的有關規定,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簡稱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簡稱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者兩者的組合。需要注意的是,《通知》所說的股權收購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控制,凡不以控制為目的的股權轉讓,均不在此例,其意應等于會計準則中的“控股合并”。

二、股權收購的所得稅處理方式
(一)一般性稅務處理
《通知》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股權收購一般應按以下規定處理: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2.收購方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二)特殊性稅務處理
如果同時符合以下5個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經營的連續性);
4.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權益的連續性);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則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即暫不確認股權轉讓的所得或損失):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四川雙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案例分析
(一)相關資料
2008年9月,四川雙馬(SZ.000935)發布重大重組預案公告稱,公司將通過定向增發,長沙工商稅務,向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拉法基中國海外控股公司(以下簡稱拉法基中國)發行 36,809 萬股 A 股股票,收購其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都江堰拉法基)50%的股權。增發價7.61元/股。收購完成后,都江堰拉法基將成為四川雙馬的控股子公司。
都江堰拉法基成立時的注冊資本為856,839,300元,其中都江堰市建工建材總公司的出資金額為 214,242,370 元,出資比例為 25%,拉法基中國的出資金額為642,596,930 元,出資比例為 75%。
根據法律法規,拉法基中國承諾,本次認購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 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轉讓。

(二)相關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分析
1.業務的性質
此項股權收購完成后,四川雙馬將達到控制都江堰拉法基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規定中的股權收購的定義。

2.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適用
盡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條件,盡管所支付的對價均為上市公司的股權,但由于四川雙馬只收購了都江堰拉法基的50%股權,沒有達到75%的要求,因此應當適用一般性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拉法基,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所得=取得對價的公允價值-原計稅基礎
                =7.61×368090000-856839300×50%
                =2372745250元

由于拉法基中國的注冊地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屬于非居民企業,因此其股權轉讓應納的所得稅為:2372745250×10%=237274525元

(2)收購方:四川雙馬取得(對都江堰拉法基)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3)被收購企業:都江堰拉法基的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如果其它條件不變,拉法基中國將轉讓的股權份額提高到75%,也就轉讓其持有的全部都江堰拉法基的股權,那么由于此項交易同時符合《通知》中規定的五個條件,因此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拉法基中國,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2)收購方:四川雙馬取得(對都江堰拉法基)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即428419650元(856839300×50%)。
(3)被收購企業:都江堰拉法基的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可見,如果拉法基中國采用后一種方式,轉讓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75%的股權,則可以在當期避免2.37億元的所得稅支出。

收購方:四川雙馬取得(對都江堰拉法基)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應當是642629475元(85683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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