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職工集資(向個人借款)利息能否在稅前扣除的分析
時間:2019-12-16 10:4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關于職工集資(向個人借款)利息能否在稅前扣除的分析
最近遇到不少關于向個人借款利息能否在稅前扣除相關的稅企爭議,各地政策執行差異很大。拿出一篇給某企業寫的分析,希望能夠拋磚引玉,讓各高手都來參與一下,長沙代理記賬,不足之處,還望指正。
關于職工集資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分析
查閱了相關的文件,對于企業支付的個人借款利息是否能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地執行情況不是很一致。目前查閱到允許扣除的地區依據的多是新稅法實施前的規定,多數地區在新企業所得稅實施后以文件或咨詢解答的方式認為此項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詳見附件),整理了一下,我們認為可以在稅前扣除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幾點:
1、 個人是否屬于“非金融企業”
部分稅務機關認為不可以在稅前扣除的依據主要是根據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認為個人不屬于非金融“企業”。而通過下列分析可得出,三十八條是對利息支出扣除標準的規定,而對于利息費用是否能夠扣除則應根據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此,在釋義中也作了解釋,借款利息包含“向個人借用資金而支付的利息”,因此只要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就應該可以在稅前扣除。
新所得稅條例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釋義:
根據2006年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有關規定,所謂借款費用,是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價或者溢價的攤銷、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其中,借款利息,是指企業向其他組織、個人借用資金而支付的利息,包括企業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資金發生的利息、發行公司債券發生的利息等。
新所得稅條例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釋義:
本條是關于企業利息支出扣除標準的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七條已經規定了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本條是對借款費用中的主體部分———利息支出的扣除標準的規定。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應當提供借款付息的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本條基本上沿襲了原內資、外資稅法的相關規定。
2、職工集資是否合法
稅務機關認為職工集資屬于“不合法的融資活動”,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法釋[1999]第3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1991]21號)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以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即:法律上承認公民(個人)與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只要是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以內就受法律的保護,只要不是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就是合法的,因此而發生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
3、與個人所得稅的銜接
個人所得稅規定向個人支付利息應當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從立法原則上看,稅法并不反對向個人借款,從稅收公平性原則上看,既然向收取利息的個人按照稅法的規定征收了稅款,而不允許支付方稅前扣除的話,這也不符合公平性原則。
因此,貴公司向職工集資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需提供證明利息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各種有效、合法的適當憑據,按照規定在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應該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建議你們根據以上分析同稅務機關做好溝通工作。
附:目前規定職工集資利息不得在稅前扣除的地區:
1、 認為職工集資屬于不合法的融資行為,因此所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可以在稅前扣除。如河北省國稅局網上咨詢解答如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企業支付的職工集資利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怎樣扣除?是否應代扣個人所得稅?”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企業向職工集資屬于不合法的金融融資活動,所以其發生的利息支出也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問題請咨詢地稅有關部門。
您如對上述回復仍需進一步解釋,請撥打電話:88625306。歡迎您再次提問。
- 上一篇:對稅法未明確事項企業如何維護自身利益
- 下一篇:解讀支持加快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