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忽視“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的阻卻條件
時間:2019-12-16 14: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最近發(fā)布的《關(guān)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第二條關(guān)于“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的規(guī)定中,列舉了三種情形:
?。ㄒ唬?a class="arc_keyword" href="/xinzhengjiedu/6718.html">納稅人需要補稅但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二)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對于該條所列三種情形中第(一)和(二)項,不少人直接得出一個結(jié)論,“只要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就不論需補稅金額多少”或“不論綜合所得年收入是多少,只要是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就一定屬于“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納稅人就不用辦理個人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
這樣理解對嗎,長沙工商稅務,初看,好似是正確的。
但仔細想一想,這種理解即便不說是錯的,但至少是不全面的。
我們在看到這個公告(征求意見稿)的第二條所列“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時,不能忽視了該條“依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ān)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guān)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guān)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這段文字表述。也就是說本條關(guān)于“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的規(guī)定的淵源是財政部、稅務總局2019年第94號公告。
我們再仔細看一下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的第一條,就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前述理解還遺漏了一個很重要的前置條件,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這一阻卻條件(除外情形)。
也就是說,如果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即便納稅人屬于“取得的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不論補稅金額多少)”或者是“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不論取得的綜合所得年收入高低)”這兩種情形,也不能免除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的義務,而應當按規(guī)定辦理匯算清繳。
換一種形式表述就是,必須先具備了“支付綜合所得的扣繳義務人已依法預扣預繳了納稅人的稅款”這一前置條件,“需要補稅但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納稅人才屬于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從而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清繳。
因此,建議在第二條直接增加“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這一阻卻條件,如果考慮該條還有第(三)項情形以致不好如何表述,可以先在第二條增加一款,本公告第三條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然后再在第三條“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中增設一類:
2019年度取得綜合所得收入雖未超過12萬元或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雖不超過400元,但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的
此外,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第一條中“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表述,在理解上尚有歧義,即何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
支付給納稅人的綜合所得經(jīng)計算后的應納稅所得額未達到需要預扣預繳稅款的金額標準(如,兩個單位在向同一人支付工資時,各自減除5000元費用,其中一個單位還減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后,兩個單位當月計算的該人應納稅所得額均為負數(shù),均無需預扣稅款),支付綜合所得的單位未預扣也無需預扣稅款,這種情形是屬于“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還是視為“已依法預扣預繳稅款”?或者不屬于“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
因此,建議對于“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予以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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