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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涉稅風險提示:把握四個新政的風險點

時間:2019-12-16 14:4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09年2月涉稅風險提示把握四個新政風險


  總局規范非居民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

  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稅務管理,是國際稅務事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目前管理難度較大的一項工作,為了加強和規范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稅收征管,2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年第19號
)(以下簡稱《辦法》),從今年3月1日起實施。

  企業應重點關注幾下內容:

  建立項目稅務登記和扣繳登記義務

  《辦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稅款扣繳義務的境內機構和個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手續。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非居民專門規定了源泉扣繳制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具體規定了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如果指定的扣繳義務人不履行扣繳義務,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將受到如下處罰: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長沙公司注銷,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建立境內機構和個人項目合同和付款憑證報告制度

  《辦法》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的,應當自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從境外取得的與項目款項支付有關的發票和其他付款憑證,應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項目合同款項支付情況報告表》。

  由于非居民大多數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具有承包工程工期短、流動性大的特點,因此從源頭上進行控管非常重要。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的發包方、勞務受讓方和款項支付人,一般是中國境內機構和個人,《辦法》規定其有履行項目合同報告和付款憑證報告的義務,以便稅務機關及時了解項目開工和進度等情況,在發包方、勞務受讓方或款項支付人向境外支付款項前及時掌握稅源。

  規范納稅申報

  《辦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的,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并在工程項目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后結清稅款。

  享受協定待遇須提交報告表

  《辦法》規定,非居民企業依據稅收協定在中國境內未構成常設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提交《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報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資料。

  對于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稅,除按照所得稅法規定以外,還必須按照與相關國家(地區)的稅收協定(稅收安排)判斷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如果在中國境內不構成常設機構,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經營所得就不征稅。為防止稅收協定濫用,《辦法》把享受協定待遇與申報規定相結合。規定無論是否享受協定待遇,非居民都得申報,同時提交享受協定待遇報告表,否則先按照國內法繳納稅款。同時,稅務機關要對非居民提交的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報告進行審核,一經發現作假就追繳稅款。

  引入營業稅、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強化源泉扣繳

  《辦法》規定,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代理人為營業稅或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或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中國居民股東控制外國企業所在國實際稅負可簡化判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25%)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八十四條規定,中國居民企業股東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免于將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當期所得:?

  (一)設立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非低稅率國家(地區);

  (二)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

  (三)年度利潤總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在上述文件下發后,為了簡化判定由中國居民企業,或者由中國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控制的外國企業的實際稅負,2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簡化判定中國居民股東控制外國企業所在國實際稅負的通知》國稅函[2009]37號,通知規定,中國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設立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新西蘭和挪威的,可免于將該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的當期所得。

  資產評估增值繳個稅需把握四個要點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5號),對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該通知只適用于個人和個人股東。特別需要把握以下四點:

  一、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應征稅

  文件規定,個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以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的部分,屬于企業對個人股東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在轉增個人股本時代扣代繳。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的部分征稅,未轉部分不可征稅。

  舉例:某自然人組建的股份公司資產評估增值200萬元,董事會決定拿出120萬元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給全體股東作為股本增量,那么作為扣繳義務人的股份公司應只就已轉增個人股本的120萬元分別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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