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地稅2009年4月10日國際稅收政策答疑
時間:2019-12-12 09: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以及基層局部分業務骨干
國際稅務工作簡單地說就是對“請進來”和“走出去”的企業和個人提供納稅服務和進行稅收監管。“請進來”是指非居民企業和個人;“走出去” 是指到我國境外投資興業的境內企業以及到境外提供勞務的個人。
網友21399:外籍人員境內居住天數如何計算?
嘉賓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均應以個人實際在華停留時間計算,上述個人出境、入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停留天數。
網友21391:對外資企業雇員境外保險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嘉賓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中指出,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按照有關國家(地區)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或者作為企業內部的福利和獎勵制度,直接或間接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含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雇員)向境外保險機構(包括社會保險機構和商業保險機構)支付失業保險費、退休(養老)金、儲蓄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其他名目的境外保險費,長沙公司注冊,按照如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1、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支付或負擔的其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原則上也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在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其中確屬于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核準后,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3、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均不得從該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4、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雇員境外社會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核準的后續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的規定,由企業支付的但不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對其中確屬于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經當地稅務機關備案后,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取消上述核準后,凡發生上述情況的,企業在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時,應同時報送其居民身份和所在國法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費用的法律文件復印件。當地稅務機關應對企業所報送的上述資料進行審核,凡符合規定要求的,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網友20980:公司為外籍員工一家三口買的意外保險金,保險費每人1000元,應如何個人所得稅?
嘉賓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的規定,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因此,該保險費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網友21406: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支付外匯資金的那些情況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
嘉賓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下列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資本項目外匯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
1、境外機構和個人從境內獲得的服務貿易收入;
2、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等收益和經常轉移項目收入;
3、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益。
服務貿易,包括運輸、旅游、通信、建筑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交易行為。收益,包括職工報酬、投資收益等。經常轉移,包括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