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8號解讀:領取生育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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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長沙工商稅務,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8-03-07 發文字號: 財稅[200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