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預售收入是否允許扣除稅費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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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號)下發,其中第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后按照實際利潤再進行調整。此條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中的預計毛利額改成了預計利潤額,比例15%(地級市)沒有變,但沒有說明允許不允許扣除期間費用和相關稅金。
文件在執行中爭論比較大。一種看法認為,長沙公司注銷,既然預計毛利額改成了預計利潤額,從字面上理解不允許扣除期間費用和相關稅金。持此種看法的多是稅務人員。另外一種看法認為,雖然預計毛利額改成了預計利潤額,但文件并沒有說明不允許扣除期間費用和相關稅金,而且比例15%(地級市)也沒有變,既然沒有說明不允許扣除期間費用和相關稅金,那就可以理解為可以扣除期間費用和相關稅金。持此種看法的多是企業。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依據和理由如下:
一是允許扣除期間費用和相關稅金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本條并沒有附加“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等字眼,這就說明凡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都可以扣除,而國稅函[2008]299號文件如果規定不允許扣除期間費用和相關稅金,那就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反之,如果國稅函[2008]299號文件合法,那么期間費用和相關稅金就應該允許扣除。
二是與有關文件相抵觸。國稅函[2008]299號文件下發時并沒有說明要廢止國稅發[2006]31號文件,說明國稅發[2006]31號文件還有效,而國稅發[2006]31號文件明確規定預售收入是可以扣除期間費用和相關稅金的,國稅函[2008]299號文件雖然把國稅發[2006]31號文件中的預計毛利額改成了預計利潤額,但相關的比例并沒有變,同時也沒有明確說明不允許扣除期間費用,僅靠字面上的理解就不讓扣除期間費用和相關稅金,顯然是沒有說服力的。
三是解決如何進行預繳納稅申報問題是國稅函[2008]299號文件制定的主要原因。從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季(或月)度申報開始使用新的申報表即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該表與以前使用的申報表相比變化很大:第二行為“營業收入”、第三行為“營業成本”、第四行為“利潤總額”、第五行為“稅率”、第六行為“應納所得稅額”,非常簡單,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預售收入如何在納稅申報表上填寫、如何申報,不要說納稅人,就是稅收管理員也不太清楚。國稅函[2008]299號文件第一條把國稅發[2006]31號文件中的預計毛利額改成了預計利潤額,與申報表第四行中的“利潤總額”相符,同時,國稅函[2008]299號文件第三條明確說明預計利潤額填報在申報表中的第四行“利潤總額”內,從某種程度上看,國稅函[2008]299號文件主要是為解決如何進行納稅申報問題而制定的。
四是可以避免稅務部門的執法風險。對有些不明確、爭論比較大的規定,在沒有得到有關權威部門明確答復的情況下,應該以執行舊規定為宜,這樣做比較穩妥。
筆者建議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時,對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等有關問題給予明確說明,因為人各有異,對問題的看法也不一致,如果不明確加以說明,而以個人的理解為準,就會引起爭論,也可能會造成政策執行上的不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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