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解讀
時間:2019-12-10 01:5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信息技術發展日新月異,新技術層出不窮,為提高管理效率,某企業在2009年8月將銷售管理軟件系統提前報廢,產生無形資產損失100萬元,并計入到“營業外支出”科目中。在年終匯算清繳時,關于該筆損失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稅企雙方存在不同的理解。
企業認為,損失可以扣除。稅務機關卻認為不妥。稅務機關和企業之間為何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對于這一問題,稅法上是否有明確的說法?企業在碰到此類問題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公司的稅收利益呢?在老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下,原財產損失扣除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明確規定,無形資產損失允許在稅前扣除。但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原財產損失扣除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廢止。
那么,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體系下,無形資產損失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
稅法怎么說?
關于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主要反映在《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下稱“財稅[2009]5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下稱“國稅發[2009]88號文”)等政策規定中。
1.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是關于損失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法律淵源。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以正面列舉的方式,明確了損失包括的范圍,長沙代理記賬,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 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立法起草小組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其他損失”的解釋是:“這是一個兜底條款,以防止前面列舉的不全面,因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形態多樣,變化多端,純粹的列舉可能無法窮盡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各種損失類別。增加這個兜底條款,意在表明凡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都允許扣除”。
3.為進一步明確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稅[2009]57號文件。它明確規定“本通知所稱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該通知的規范對象是包括無形資產損失等其他損失的,但通知沒有對“其他損失”的定義、扣除等問題做進一步明確,也沒有規定無形資產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4.財稅[2009]57號文件下發后,國家稅務總局又印發了國稅發[2009]88號文件,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尤其是程序性問題做了明確。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貨幣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顯然,國稅發[2009]88號文件所指的資產損失,是不包括無形資產損失等其他損失的。
有觀點認為,既然國稅發[2009]88號文件沒有明確無形資產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那么其就不能在稅前扣除。筆者認為 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因為,國稅發[2009]88號文件規范的只是文件明確列舉的損失,無形資產損失等其他損失不屬于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的規范對象。既然如此,以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為由判定無形資產不能在稅前扣除,政策依據明顯不當。
現行無形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政策依據,只有《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以及財稅[2009]57號文件。根據這些稅收規定及精神,無形資產損失作為其他損失,是允許在稅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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