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領取時才需繳納個稅
時間:2019-09-06 12:0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進入2019年,隨著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企業年金的啟動,年金的個稅處理逐漸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人們常說的年金,指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都屬于補充養老保險。簡單地說,企業年金是相對于企業及其職工而言的,職業年金是相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而言的。
無論是企業年金還是職業年金,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付年金時,員工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部分扣除;在年金賬戶分配收益時,員工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及其他規定情況下領取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實踐中,納稅人一定要注意3個不同的時點。
繳付時:可在稅前扣除
企事業單位員工在繳付年金時,在規定的限額內,可以全額扣除。
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以下簡稱103號文件)規定,對于個人依照《企業年金辦法》《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繳付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在綜合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時,可以在收入額中扣除。
例如,王先生供職的A公司,2019年1月~12月均按2018年個人月平均工資(10000元)4%的標準,每月繳納400元企業年金。公司建立的企業年金方案中,企業繳費比例不高于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在2019年度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王先生按月繳納的個人企業年金400元,應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對于企業繳費的8%部分,根據103號文件規定,長沙代理記賬,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計入王先生2019年度綜合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收益時:暫不繳納個稅
103號文件規定,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理論上講,企業年金并不是簡單的個人存款。《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基金財產,由賬戶管理人按照年金方案計算并記入職工個人賬戶。不過,對于記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年金投資運營收益,在記賬的當期職工并沒有實際取得該項所得。即收益當期員工個人賬戶沒有產生現金流入,也就沒有從本質上構成納稅義務。所以,根據實質課稅原則,在年金收益分配到個人賬戶時,員工暫時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上例,按照A公司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年金基金委托符合國家規定的某養老金管理公司投資運營。每年企業年金基金都能獲取不低于5%的投資收益。依據103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在分配計入王先生個人賬戶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領取時:需要依法繳納個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以下簡稱164號文件)規定,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103號文件規定的,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從實務看,領取年金時個人所得稅的計算,需要具體區分3種情況:
一是退休領取年金。王先生在2030年8月滿60歲退休時,可選擇按月、按季或按年領取年金。如果是按月領取,假設王先生每月領取2157.27元,適用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則王先生每月應納稅額=2157.27×3%=64.72(元)。如果按季領取,即王先生每季領取6471.81元,那么應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則王先生每季應納稅額=(6471.81÷3)×3%×3=194.15(元)。如果按年領取,即王先生每年領取25887.24元,那么王先生每年應納稅額=25887.24×3%=776.62(元)。
二是出國(境)定居等依法提前領取年金。164號文件規定,個人雖未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但是出國(境)定居的,其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對于個人因出國(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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