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稅函[2009]90號: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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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稅[2008]170號文《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和財稅[2009]9號文《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中,明確了增值稅轉型后納稅人繼續適用簡易征收政策的部分項目。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布了國稅函[2009]90號文《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對適用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項目的管理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
一、關于適用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項目的票據開具問題。文件分別不同情況作了不同的規定:
1、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財稅[2008]170號文和財稅[2009]9號文下發后,對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時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一直有疑問。國稅函[2009]90號文第一條對此作了明確: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和財稅[2009]9號文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也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文件第二條同時明確,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實際上,在此文下發之前,納稅人根據財稅[2002]29號文《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銷售舊貨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時,也是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在目前的開票系統中,對于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固定資產,也是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國稅函[2009]90號文只是對此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
2、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根據國稅函[2009]90號文第三條,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一般納稅人銷售六種情況下的自產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且在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長沙工商稅務,36個月內不得變更;第二條第(四)項則規定了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寄售商店、典當業、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等銷售所列舉的特定貨物,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第三條則規定,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上述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行為都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購買方購買上述貨物由于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可以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二、關于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確定。文件根據納稅人的不同身份,分別明確其適用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時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確定: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時,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在此文之前,對這個問題一直有爭議。有的認為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時,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2%,應納稅額=銷售額×2/%,有的認為銷售額還是含稅銷售額/(1+4%),但認為應納稅額=銷售額×4%,同時再確定減免稅額為銷售額×4%/2,并將其計入“補貼收入”。實際上,無論按照以前的財稅[2002]29號文,還是按照財稅[2008]170號文和財稅[2009]9號文,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時,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確定都應該與國稅函[2009]90號文的這一規定相同。一方面,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和直接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結果顯然是不同的,另一方面,無論《企業會計制度》還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對直接減征、免征稅款都不能作為政府補助。文件的這一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這一問題的處理。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時,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在2009年之前,根據財稅[2002]29號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與一般納稅人的處理原則是一樣的,其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確定也與一般納稅人相同。財稅[2009]9號文規定,除其他個人外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一律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2%的征收率是增值稅轉型后才出現的一個新的征收率,且目前也僅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在此文這前,對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也是有爭議的。有的認為不含稅銷售額應等于含稅銷售額/(1+2%)。由于增值稅轉型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為3%,因此,以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征收率將含稅銷售額轉換為不含稅銷售額應該是更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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