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投企業稅收政策最新動向
時間:2019-12-16 19:1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創投企業充滿各種風險,其中稅收政策將牽一發而動全身,甚至決定勝負。
境外殼公司納稅遇阻
從現在起,如果再有外資設立離岸基金,恐怕就不會不假思索了。
從前離岸基金境外設立中間持股公司投資中國境內的企業,采用這種架構進行境外股權轉讓時就不需要中國政府的審批,也可以規避預提所得稅和印花稅。
但是,近期中國某些省市的稅務機關開始關注上述境外股權轉讓行為,長沙工商稅務,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境外母公司轉讓境外中間持股公司獲得的資本利得也屬于來源于中國的所得,需要繳納中國預提所得稅。
換句話說,離岸基金無論是否有中間持股公司,只要下屬公司是中國的公司,就認為是在直接轉讓中國公司的股權,企業就需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
有人擔憂此項規定若在全國實施可能帶來的影響。但企業可以通過制定新的架構來規避稅務風險,如讓中間持股公司通過做一些業務充實起來,就不再是一個SPV(殼公司),或者中間再加一個中間持股公司。
免稅重組或難實現
正在醞釀出臺的《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對涉及股權轉讓的企業重組區分了特殊重組和普通重組,規定境內特殊重組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稅優惠,但跨境股權轉讓很可能需要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算股權轉讓收益,繳納中國所得稅。新稅法實施后,國稅函發[1997]第207號是否繼續有效仍不確定。
據介紹,正在起草的《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比較復雜,它將對特殊重組限定一些嚴格的條件,如重組后一年內不能變更股權,還要準備很多文件證明重組不是出于稅務目的,而是有合理的商業理由,并要求有兌價、置換股份等。而且有可能規定接受投資的企業必須是在中國成立的企業,即中國法人。這樣一來,內外資一視同仁,外資也就很難獲得“特殊重組”的通行證。
鑒于對即將出臺的稅收政策的考慮,建議,如果要做重組,特別是外資,需盡早著手。因為在《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出臺之前,有可能不追溯、調整。
公司制創投籌劃空間大
公司制創投企業最吸引眼球的是投資抵免可以無限制結轉。
要想用好“投資抵免可以無限制結轉”這個優惠,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投資額度要大,二是投資的企業要多。由于公司制創投企業抵扣的應納稅所得對應的是投資額,并按照70%的配額來抵扣自身的應納稅所得,因此,如果境內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投資額足夠大,可能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且境內公司制創投企業可以在境內利用免稅的股息收入進行再投資。公司制創投企業通過恰當的稅收安排,讓所投的企業輪番動起來,以保證每年都會有相關的股權轉讓收益和其他收益,這樣就可以享受很多次70%的稅收優惠。
外資有限合伙成新趨勢
對外資來說,盡管離岸基金的形式仍占據主導地位,但另一股悄然變化的新趨勢顯然更值得關注。
2009年1月20日,北京市金融辦等5部門聯合頒布了京金融辦[2009]5號文,明確了從事股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管理的境外企業可以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設立。而更早一些的2008年8月,上海出臺的《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也有類似的規定。
這就表明在上海和北京可以設立有限合伙制的外資股權基金,外商投資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有了法律保障和相關稅務規定。這對外資來說也是又一絕好入境渠道。盡管只是部分地方政府為支持本地股權投資業的發展出臺的較為超前的地方性規定,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必將為更多的地方政府所接受,相應的區域間障礙會越來越少,此種形式也將會發展成一種新的趨勢。
從國際稅務慣例上來說,有限合伙制最大的好處就是先分后稅,規避雙重征稅。此次有些地方對外資在國內設立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的開閘,在下一步的具體操作環節也不存在太大障礙,國外投資人的結構可以直接復制過來。
雖然,到目前為止外商投資合伙創投企業的全國性法規還只限于商務部于2007年1月出臺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管理辦法(送審稿)》,但正式的《管理辦法》出臺是大勢所趨或已迫在眉睫。
免稅待遇將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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