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1998]126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的通知
時間:2019-12-17 04:5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近年來,一些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以下簡稱金融“三亂”)的問題相當嚴重,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擾亂了金融秩序,損害群眾利益,影響社會安定。為整頓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保持金融市場和社會穩定,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徹底整頓金融“三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整頓金融“三亂”工作敏感度高,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事關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和社會安定的大局,各地區、各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要在摸清情況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審慎處理,內緊外松,分步實施。
二、中國人民銀行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整頓金融“三亂”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加強業務指導和督促。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務院。整頓工作結束后,中國人民銀行要組織力量進行檢查驗收,并將整頓結果報告國務院。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按期完成本地區、本部門的任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由主要領導同志負責,指定專門機構,組織整頓金融“三亂”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整頓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并及時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群眾個人到期債務的清償問題,確保社會安定。對在整頓工作中發現和暴露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徹底清查,依法從嚴懲處,并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要將清理整頓結果于1999年6月底前報國務院,同時抄送中國人民銀行。
附:
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
近年來,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以下簡稱金融“三亂”)等非法金融活動屢禁不止,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長沙工商代辦,給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造成了極大危害,必須堅決制止和糾正。根據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為進一步整頓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現就整頓金融“三亂”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整頓金融“三亂”的范圍
(一)整頓亂集資。凡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集資活動,均為亂集資。主要打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從事的非法集資活動;整頓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以還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紅利等形式向出資人(單位和個人)進行的有償集資活動;整頓以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為名,變相募集股份的集資活動。
(二)整頓亂批設金融機構。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均屬非法金融機構,包括冠以銀行、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等名稱的機構,也包括雖未冠以上述名稱,但實際是從事或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非法成立的金融機構籌備組織也視為非法金融機構。
(三)整頓亂辦金融業務。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行為,均屬亂辦金融業務。
未經國家證券、保險監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從事或主要從事證券買賣、投資基金管理、商業保險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和超越原機構業務范圍從事或變相從事證券買賣、投資基金管理、商業保險等金融業務活動的行為,屬金融“三亂”的范圍,其具體整頓方案另行制定。
財政中介機構(國債服務部等)和農村合作基金會清理整頓辦法另行制定。
二、整頓金融“三亂”工作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