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APP有BUG?
時間:2019-09-06 13:2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有朋友向筆者提出疑問,在通過個人所得稅APP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時,最初填報享受的是住房貸款利息,后來覺得北京的住房租金扣除標準更高,于是將已填報的住房貸款利息作廢,改填報享受住房租金。朋友疑惑了,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前提條件不就是“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住房租金”嗎?對于我這種在京有房的個人,且已經填報過住房貸款利息,APP怎么能允許改填報住房租金還成功提交呢?是APP有BUG嗎?
筆者認為,朋友的稅收風險意識值得肯定,但對文件理解不透,這次完全是多慮了。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標準定額扣除。注意,此處是“可以”按標準定額扣除。在法律術語中,“應當”一般指強制性規定,除特殊情況,必須遵守;“可以”則指授權性規定,賦予相對人選擇權。
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長沙代理記賬,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注意,此處情態動詞用的是“不能”,即完全否定。
綜上所述,住房貸款利息與住房租金之間是簡單的互斥關系,納稅人只能擇其一享受,而個人所得稅APP的設置也完全遵循了這一原則,因此朋友們可放心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