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互聯網企業在華常設機構的確定
時間:2019-09-06 13:4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我國作為數字貿易輸入大國,面對數字經濟對常設機構原則日益加劇的挑戰,需充分考慮數字貿易的實現過程,并結合具體商業模式,找出適合我國稅收征管體制的改革方案和應對措施。
數字經濟下,跨國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的技術優勢,打破傳統交易的空間、地域限制,在不需要在所得來源國設立機構、場所或派人前來的情況下即可完成交易,這使得傳統實體經濟下制定的常設機構原則,越來越難以適用,并使得稅收管轄權的矛盾與沖突日益凸顯。筆者選取了一些在實踐中較具代表性的跨境互聯網貿易案例,對常設機構原則適用、稅收管轄權認定等問題加以分析,并結合BEPS行動計劃第一項和第七項,提出應對數字經濟完善常設機構判定規則的對策建議。
跨境電子商務實踐案例分析
案例一:“直播+”商業模式對稅收管轄權的新挑戰
近年來,隨著網絡直播技術的應用日益廣泛,“直播+”商業模式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覆蓋教育、新聞、影視、購物、旅游、音樂、醫療等各領域,并隨著平臺影響力的擴大,成為跨境貿易的業務載體。
武漢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直播公司)是我國知名的網絡直播運營商,2016年該直播公司與K國某經紀公司(以下簡稱K國公司)簽訂明星聯賽直播協議,由雙方發揮各自優勢共同打造明星與粉絲聯動的游戲聯賽。
在節目組織運行上,直播公司負責直播平臺相關事項,包括提供技術支持,對節目進行推介宣傳、贊助招商、預選賽的注冊組織等工作。K國公司負責活動策劃方案,并提供明星支援,保障藝人按時出演。
在收益分配上,合同約定由該節目取得的贊助收入、運營收入扣減實際費用后的所得,按比例分成。從業務活動開展的情況來看,K國公司安排其旗下藝人在線直播,只需利用網絡信息、通信技術,接入直播平臺,就能在不需要這些明星藝人到中國境內的情況下,實現跨國在線交流、互動,并取得演出費、分成收入及獎勵積分兌換的現金收入。
與傳統演藝節目不同,這種通過網絡平臺進行的在線直播,打破了空間、國界的限制,使得勞務發生地不再局限于締約國一方或另一方,且隨著直播平臺業務范圍的擴張和流媒體技術的廣泛運用,越來越多的商業活動采取直播方式進行,其中不乏跨境商業活動,例如通過直播方式跨境開展產品推介、視頻教學、提供在線咨詢、技術指導、遠程協助等各種服務貿易活動。
隨著“直播+”商業模式的盛行,對勞務輸入國的屬地稅收管轄權將帶來不小的沖擊。就我國而言,依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勞務發生地是劃分境內、境外所得的關鍵,而“直播+”商業模式的出現,使得勞務的發生不再需要到中國境內來,進而導致我國喪失了對非居民勞務所得的征稅權。同時,從現行的稅收協定有關的常設機構判定標準來看,“直播+”商業活動通常不滿足固定型、代理型、勞務型常設機構的判定條件,很難在我國構成常設機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務提供方進一步有意或人為地將類似這種流動性很強的勞務發生地轉移至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將勢必造成全球范圍內的雙重不征稅或總體稅收的減少。
從“直播+”商業模式的實現過程來看,境外企業在來源地國的存在形式通常表現為設在來源地國的網址和使用的境內服務器。而網址和服務器能否構成常設機構則成為判定一國是否對某經營所得擁有來源地管轄權的關鍵。OECD曾頒布《電子商務中常設機構定義的使用說明——關于范本第5條注釋的修改稿》,提出網址從本質上說僅是軟件和電子數據的有機結合,在網絡空間中它可以頻繁地重新組合、演變進化,這種可移動性使其并不固定于任何地理節點,也無法占有一定的有形空間,因此,網址并不符合傳統常設機構定義下的物理性要求。而對于網絡服務器而言,只有當服務器是固定的、受企業支配的,且營業活動全部或部分通過服務器完成時才具備構成常設機構的可能。但在本例中,K國公司通過直播進行商業活動所依賴的系統、服務器卻是由中方提供和擁有,K國公司并無支配權,甚至完全不需要在中國境內設立服務器或建立網址即可完成跨境商業活動。因此,以服務器為常設機構來確定所得來源地并不適合于該種商業模式,需再尋找其他的適用方法。
案例二:全球酒店預訂平臺的常設機構判定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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