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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應當」也應當是默許?!

時間:2019-12-17 21:3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免費就無責嗎?

  如果你讓某人(或許是美女)免費搭乘便車,因行程中發生車禍導致搭便車的乘客受傷,請問你要負擔賠償的責任嗎?

  但從以下(最近的)案例可以看出,即便你不收費,讓人免費搭乘,一旦出了事故,長沙工商稅務,「司機」是要負擔賠償的責任,就算沒恐龍,法律界人士也是這么認為的。

  2013-08-05法院日報報導「農有展讓林愛滿免費搭乘中型自卸貨車回家,途中車禍導致林愛滿受傷,交通大隊判處農有展全責」;

  2014-09-19易車問答雜志報導「2014年9月,冕寧縣法院判決,司機楊女士賠償同車乘員劉先生包括治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117.9萬余元」;

  2017-02-21成都商報報導「讓人搭便車出車禍致乘客死亡車主被判賠11萬」;

  2019-06-18法制日報報導「搭便車出事故,車主承擔80%責任」。

  且不說恐龍問題,光上述情況,個人與法律界人士一樣認同,司機有責任,所以司機都需要購買乘客險,而且還不能太低,否則就是抱著定時炸彈。

  另一種免費搭乘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由扣繳義務人代辦年度匯算的,納稅人應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本人除本單位以外的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扣繳義務人是「法人」*自無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必定是要求該法人聘雇的財務會計人員執行所謂的「匯算清繳」,那么身為會計的人員,是不是就特別像司機,而「免費搭乘」的是稅總說的「應當」,而乘客是納稅義務人;一旦發生問題(錯、漏、遺),納稅義務人是不是可以起訴扣繳義務人?我們來猜猜法院會怎么看待?

  *此處套用人們常用說法,即「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應當」就是加重企業負擔

  1)企業付出工資用于與企業經營無關的個稅匯算清繳,甚至因為用人精簡導致工作量增加,要支付超時加班費;

  2)因財務超時的不合規,企業有被員工起訴,勞動局罰款,客戶人權認證不過導致訂單被取消等風險;

  3)會計人員承擔個稅匯算清繳工作的同時,還擺脫不了同一期間企稅的匯算清繳工作;

  4)會計人員免費為納稅義務人,還承擔日后被起訴的風險,甚至會計人員信用評分的減分,而且還沒可行的「保險」可買,所以沒辦法轉移風險;

  5)更離譜的是,日后會不會有那個稅務局主張按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要求剔除這些與企業經營無關的工資、加班費?

  應當之下,就是加重企業負擔,在這經濟長期下行的情況下;應當就是本是同根生~~~

  依法論法:稅總主張不符合法律規范三要素

  法律規則三要素是指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假定條件是法律規則中有關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況的部分,包括適用條件和主體行為條件;行為模式即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如何具體行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為(授權)模式、應為(義務)模式和勿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要求時應承擔相應的結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簡單的說:

  1)假定條件:什么人、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什么情況

  2)行為模式:可以做什么、不可做什么

  3)法律后果:違反不可做的事情時,會有什么后果

假定條件   何人   納稅義務人  
何時   在2020-3-1~2020-6-30間  
何地   納稅義務人連續取得工資或勞務報酬的地方  
什么情況   納稅人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代辦  
行為模式   可以做什么   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  
不可以做什么   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不可拒絕)  
法律后果   有什么后果   1)公告沒說;原以「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角度,沒罰則就等于無效規定;但誰也無法保證所屬地方局的人員不會突發奇想或發揮某種創意!  
2)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沒這個處罰。  


  再以法論法

  從民法的角度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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