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12366北京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人就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首期申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時間:2019-09-06 13:5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12366北京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人就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首期申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國家稅務總局12366北京納稅服務中心近期接到納稅人來電咨詢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首期申報相關問題,中心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1:扣繳單位2019年1月扣繳的個人所得稅,2月份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扣繳單位申報2019年1月支付所得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具體的辦理途徑有二種:一是通過扣繳客戶端網(wǎng)上辦理納稅申報,這種方式申報較為方便快捷;二是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
問2: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者、合伙企業(yè)個人合伙人取得的經(jīng)營所得按月征收個人所得稅的,2月份該如何申報繳納2019年1月份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征收方式的不同,辦理途徑有所不同:
(1)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仍按各地稅務局此前規(guī)定的方式和渠道辦理申報納稅。
(2)實行查賬征收、非定期定額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具體的辦理途徑有三種:
一是通過各地電子稅務局自然人辦稅服務平臺(WEB端)辦理納稅申報,可采用銀聯(lián)卡在線支付或個人三方協(xié)議等方式繳納稅款。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可先注冊個人所得稅APP,再通過掃描二維碼或者用戶名登錄自然人辦稅服務平臺(WEB端)辦理申報繳稅。
二是通過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可采用個人三方協(xié)議或POS機刷卡等方式繳納稅款。
三是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者、合伙企業(yè)個人合伙人可由被投資單位通過扣繳客戶端代為辦理申報,并通過個人三方協(xié)議或銀行端查詢等方式繳稅。
問3:除經(jīng)營所得外,納稅人有其他應當辦理自行申報情形的,該如何辦理納稅申報?
除取得經(jīng)營所得外,納稅人有其他應當辦理自行申報的情形,且需要申報繳納2019年1月份取得應稅所得的稅款,可到當?shù)剞k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
問4:保險營銷員、證券經(jīng)紀人傭金收入如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guī)定,對保險營銷員、證券經(jīng)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扣繳單位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個人所得稅。結(jié)合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公式為: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shù))-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額按照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從業(yè)月份數(shù)計算;其他扣除按照展業(yè)成本、附加稅費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計算,其中展業(yè)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上述公式中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shù),比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發(fā)布)所附的《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執(zhí)行。
問5:納稅人在個人所得稅APP、WEB網(wǎng)頁端填寫好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由扣繳單位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后,扣繳單位卻沒有獲取到納稅人填報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該怎么處理?
納稅人通過個人所得稅APP、WEB網(wǎng)頁端填報了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由扣繳單位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后,一般需要3天時間,扣繳單位才能通過扣繳客戶端獲取到該納稅人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若獲取不到,可對照下列情形查找原因:
(1)扣繳單位是否已通過扣繳客戶端向稅務機關報送了該納稅人的基礎信息。如果未報送,則信息系統(tǒng)無法將該納稅人與扣繳單位進行關聯(lián)匹配,單位也就自然獲取不到該納稅人填報的信息。遇此情形,扣繳單位應先行向稅務機關提交該納稅人的基礎信息后,再通過扣繳端軟件獲取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2)扣繳單位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人基礎信息時,納稅人身份類型是否選擇為【雇員】,如果選擇錯誤,則扣繳單位獲取不到該納稅人填報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遇此情形,需要將該納稅人【任職受雇從業(yè)類型】修改為【雇員】。
(3)請納稅人核實在個人所得稅APP、WEB網(wǎng)頁端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時,所指定的扣繳單位是否正確,是否確實是自己的任職受雇單位。
(4)距納稅人的填報時間是否超過3日。因系統(tǒng)歸集、整理、推送信息需要一定時間,如納稅人填報時間不足3日,請耐心等待。
問6:選擇由扣繳單位申報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fā)生變化,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