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8]86號解讀:轉讓定價服務5%核定利潤-對于服務定價是否仍然適用?
時間:2019-12-18 11:4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稅發[2008]86 號解讀:
轉讓定價服務5%核定利潤-對于服務定價是否仍然適用?
納稅人經常會提出此類疑問,如何確定關聯方服務收費價格以及如何降低被稅務機關提出質疑的風險?因為缺乏具體的規范服務收費的轉移定價法規,以前稅務機關,稅務顧問以及納稅人通常會引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稅發[2002]128號文(“128號文”)作為其行動指引。
128號文
128號文規定外商投資性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服務,采取按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確定該項服務總收費額,長沙代理記賬,以比例分攤的方法確定每一子公司應付數額的,應按以下公式計算該項服務總收費額:
服務總收費額=實際費用/(1-營業稅稅率-核定利潤率)
上述公式中的核定利潤率,凡屬于向境內子公司提供服務的,按5%核定。此外,收取的服務費總額可以根據接受服務子公司的總投資額、注冊資本、銷售收入、資產等參數向接受服務的子公司之間分攤。實務中,大多數公司(并不局限于外商投資性公司)也在使用5%的核定利潤率作為其關聯方之間提供服務收取服務費的成本加成率。
86號文
在2008年8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86號文”)。
86號文規定,境內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收取的服務費應當符合“公平交易原則”。與128號文不同的是,86號文并未對核定利潤率提出量化的限制性規定,這似乎暗示著國稅總局可能不再一刀切地接受5%為服務費定價的合理加成率。
此外,86號文同時規定,若母公司向多家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母公司可以根據提供服務所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加成合理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此情況下,總服務費應當在接受服務的子公司之間合理分攤。86號文同時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中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的規定作為服務費合理分攤的基礎。
資料準備要求
86號文重申境內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將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86號文同時規定,“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但是,稅務機關將會如何執行這項文件申報要求仍不明確,因為此前通常只有在納稅人需要取得相應的稅務證明以向境外服務提供者支付服務費或者被稅務機關調查時,才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的書面資料。對于外商投資性公司從子公司收取的服務費通常不需要申報提供相關的文件,除非稅務機關提出此類要求。
結語
隨著86號文的出臺,跨國公司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應當重新檢視其關聯方服務收費的定價政策,并且保存相關的支持文件,例如服務合同,協議,以及可以證明服務收費符合公平交易原則的其他文件。納稅人可能將無法再一味依賴5%的利潤率來決定服務費金額,從而應當使用轉讓定價基準測試分析來決定適當的服務費收費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