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贈一”如何繳納所得稅和增值稅?
時間:2019-12-19 00:4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問 題:關于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中“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意思是不是贈送的部分可不用確認為收入,如果不確認為收入的話,那是不是就不用視同銷售繳納17%增值稅?
回 復:首先,“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非常明確,應“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長沙公司注冊,即,銷售的商品要確認收入,贈與的商品也要確認收入,只不過這種確認不會造成收入總額的增加,相當于是一種折扣銷售。
原來對于企業“買一贈一”銷售模式,在征管實務中,往往援引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即認為是“視同銷售”,確認其收入,這樣銷售商品和贈與商品的收入總額在稅務上就高于企業實際的收入額。
國稅函(2008)875號明確了“買一贈一”銷售模式中的“贈與”行為,也是銷售行為,所取得的收入是“銷售商品”與“贈與商品”總和。
其次,增值稅屬于流轉稅,不屬于所得稅范疇,所得稅上對“買一贈一”中贈與行為的認定,不會影響流轉稅——增值稅中對該行為的影響,因此,“贈與商品”仍需視同銷售,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 上一篇:2008年新外匯政策對外商企業影響的解析
- 下一篇:企業清算所得起算點政策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