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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

時間:2019-12-19 10:4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新稅法)實施的第一年,馬上就要開始的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是新稅法實施后的第一次。由于新法與舊法變化較大,預計近期總局會有大量的文件對新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明確。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這個文件的下發,筆者認為有三大看點:

  1、首次確立了銷售收入確認按照權責發生制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通知》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而在會計制度方面,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收入: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細心的讀者會發現,《通知》中收入的確認條件沒有出現“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為什么《通知》首先明確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而又不要求“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呢?這是因為一方面新稅法強調的是“法人所得稅”,在同一法人主體內的貨物轉移沒有發生所有權的改變,不用再確認收入。不同的法人主體之間貨物的轉移發生了所有權的改變,長沙代理記賬,必需確認收入。所以只要強調所有權是否改變,不必再考慮“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里體現了權責發生制的立法原則。另一方面如果將“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作為確認收入的必要條件,那么勢必會讓人誤解為稅法承認經濟利益不能流入企業就不用確認收入,這樣是不是給別有用心的人以可趁之機?所以這里又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立法原則。

  2、“以舊換新”銷售方式所得稅與增值稅收入確認方式一致

  《通知》第一條第(四)項規定:“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也就是說將”以舊換新“分解為銷售新貨物和回收舊貨物兩個交易行為進行稅務處理,并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認收入。《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在確認收入方面,所得稅與增值稅規定一致。值得注意的是:”以舊換新“銷售方式在所得稅處理方面,回收舊貨物可以作為購進商品處理,也就是增加了成本,實際上等于縮小了所得稅的稅基;而在增值稅處理方面,因為絕大部分購貨方不可能給商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商家是沒有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從這一點兒上來講,所得稅與增值稅的稅務處理結果是不同的。

  3、明確了“久懸未定”的買一贈一方式的稅務處理方法。

  《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隨著市經開放度日益加大,各商家之間的競爭也日益激烈,為此各商家使出了各種花樣翻新的招數。對于這些新的銷售方式,很多都在稅收文件中未予明確,各地稅務機關把握的尺度也不相同。《通知》中此條的規定終于明確了買一贈一銷售方式的稅務處理原則,但是筆者認為納稅人在實際操作時還應謹慎從事。一方面《通知》只是明確了買一贈一銷售方式的稅務處理原則為銷售金額不變(即總銷售收入不變),各組合商品的收入按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對應各自的成本,《通知》未明確此條規定是否對于商家將自產商品與外購商品組合銷售是否可以適用。另一方面這種銷售方式下增值稅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總局還未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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