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稅函[2008]897號:H股投資的預提所得稅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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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11月6日發布了國稅函[2008]897號文(以下簡稱“897號文”),明確了在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下,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利的預提所得稅的相關問題。
根據897號文的規定,H股公司(即在中國內地注冊成立并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向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股息、紅利時,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雖然對外籍個人取得H股股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似尚未失效,但897號文對于以代理人名義持股的個人投資者(如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等名義登記的個人投資者)仍可能會產生影響。
背景概述
根據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已于2007年12月31日停止施行)的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向其外方投資者派發的股利免征預提所得稅。
另外,根據國稅發[1993]45號文,對持有H股的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發行該H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然而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新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長沙公司注冊,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則規定,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包括股息、紅利所得等,按照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所得在下列情況下可免于征收企業所得稅:
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收益;
根據2008年2月發布的財稅[2008]1號文,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而在2008年或以后年度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股息、紅利。
注:2008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形成的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一般應依法扣繳企業所得稅。
897號文概覽
897號文要求中國居民企業在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股息、紅利時,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在收到已經扣繳預提所得稅的股息、紅利凈額后,可以自行、或通過委托代理人(或支付股息、紅利的中國居民企業,即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下優惠稅率的申請。非居民企業股東應該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和文件,以便證實其符合相關稅收協定/安排中所規定的實際受益所有人的標準。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應就已征稅率10%和相關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的優惠稅率間的差額計算應退稅額并予以退稅。
影響及建議
雖然期盼已久的897號文厘清了境外非居民企業投資H股公司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的預提所得稅處理,然而仍有部分問題有待進一步澄清:
企業投資者如申請其適用的稅收協定/安排的優惠待遇,其需要提交何種證明資料和文件?
提交申請是否有時間限制?
對于以公司名義登記,但是最終實際受益人為個人的個人投資者是否仍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其若已被扣繳的企業所得稅是否可返還?若是,應如何履行退稅手續?
除此以外,897號文仍未對財稅[2008]1號文中據以支付股息、紅利的利潤所屬年度的確定問題提供進一步的補充規定。特別是在當前全球性金融危機的影響下,H股發行方有可能在2007年度獲利,但在2008年度發生虧損。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頒發進一步指導性文件的情況下,如果H股發行方在2009年或以后年度宣布派發股利,那么其據以支付股息、紅利的利潤所屬年度的確定將至關重要。這必將對H股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稅后收益率產生影響。這一問題目前似也未得到澄清。
有鑒于此,H股非居民企業投資者需要繼續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H股發行方亦應在宣布派發股利前預先考慮其相關影響。
解讀國稅函[2008]897號:H股投資的預提所得稅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