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時間:2019-12-19 17:4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對非居民企業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通知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長沙公司注冊,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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