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130號解讀:除財產轉讓所得均按收入全額源泉扣繳
時間:2019-12-19 18:5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關于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0號),通知規定,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稅中,除財產轉讓所得,其他所得均按收入全額扣繳。
預提所得稅的概念
預提所得稅中的“稅”是指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預提是指扣留、預扣的意思。我國的預提所得稅并非是獨立于企業所得稅之外的另一稅種,只是為適應跨國權益所得的特點,所采取的一種源泉方法。當這類所得在我國境內發生時,即以這類所得的取得都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稅單位為扣繳義務人,長沙工商稅務,從每次支付的款項中代扣代繳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該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此種征稅方式,我們稱為“預提所得稅”。
對象
預提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包括: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收益等。其中特許權使用費是指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
企業在向境外支付上述費用時,所涉及的稅金和其他費用是否可以從收入中扣除?財稅[2008]130號明確規定,應納稅所得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取得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除財產轉讓所得可以減除財產凈值外,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均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任何稅金。
風險提示
1、轉讓財產所得,不得減除轉讓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取得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企業在代扣代繳所得稅時,應注意在財產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轉讓費用,如稅金等均不得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由其在中國境外的機構進行計算扣除。
與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非居民企業發生的財產轉讓所得,稅法允許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轉讓資產的凈值和轉讓費用是有區別的,企業應特別注意,避免錯用規定。
2、收入全額包含價外費用
企業在代扣代繳所得稅時,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是,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上述所得,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由其在中國境外的機構進行計算扣除。因此,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一般不扣除任何成本費用而是按收入全額征稅。對上述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收入全額征收預提所得稅,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國目前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也遵循了這種國際慣例。
實際執行中,非居民企業從支付人取得的收入,不論是何種理由或者目的,也不論是價內還是價外收取的,凡與合同事項相關的收入,均應并入所得進行納稅。
我們選擇國家稅務總局曾就此出臺的相關文件,便于讀者的理解和掌握。
(85)財稅外字第264號
協議中的所謂“安排費”“承擔費”和“代理費”是伴隨該項借貸款業務發生的,應視同利息收入合并征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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