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演出機構和企業涉稅問題分析
時間:2019-12-19 19:1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受全球性經濟危機影響,最近這段時間,一些從沒到過國內開演唱會或參加活動的巨星們都紛紛現身了,周華健、張惠妹等國內藝人以及林肯公園、濱崎步、戴安娜·克瑞兒等海外明星都將相繼扎堆兒演出。而承接這些演出的機構和企業也期待借助這些大腕們狠賺一筆。一向敏感的明星是否偷逃個稅問題自然也成了媒體關注的重點。對此,中國稅網涉稅風險研究室專家表示,實際上,演員的納稅問題只是商業演出稅務問題的一個小環節,隨著跨國商演、代理商演等多種商業演出形式的出現,相關涉稅問題日漸復雜。
專家介紹稱,根據我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規定,營業性演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售票或者包場、支付演出單位或者個人報酬、以演出為媒介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產品促銷、以贊助或者捐助或以其他營利方式為公眾舉辦的演出活動。具體包括音樂、戲劇、舞蹈、雜技、魔術、馬戲、曲藝、木偶、皮影、朗誦、民間文藝以及其他形式的現場文藝表演活動。
一般來說,商業演出主要涉及到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大稅種的納稅問題。根據目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修訂的實施細則現在還未公布)第二十二條對“演出”業務營業稅的納稅規定:單位和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方面,按照演出形式的不同和演員和演出機構的簽約內容的不同,核算的方式也不同。
三種形式演出收入的涉稅問題
專家表示,從目前商業演出的收入方式來看,單位和個人從事演出業務基本可以分為三種收入的形式:第一種是演出者在自有的演出場地演出,自身負責演出的售票業務;第二種是演出者租借其他單位的演出場所演出,但仍由演出者自身負責售票、取得售票收入和向場地提供單位以及經紀人支付有關場租,傭金等費用;第三種是演出者只負責演出,由場地提供者和紀經人負責售票、提供場地以及辦理演出場次,向售票單位收取演出收入。
對演出者以上述三種形式取得的演出收入,在繳納營業稅時需根據不同的收入方式確定營業額:
對第一種方式,是演出者從事演出業務取得的收入,因此,長沙公司注銷,在計繳營業稅時,以其售票收入全額作為營業額,由演出者繳納營業稅。
對第二種方式,已經不全都是演出者的營業額,因為演出者還需要向經紀人和場地提供單位支付傭金和場租。演出者支付的傭金和場租允許從售票收入中扣除,以扣除后的余額作為營業額。需注意的是,演出者在付給經紀人傭金時,如果經紀人是個人的,其應納稅款應由演出者扣繳。
第三種方式,是從售票單位實際分得的收入,但其應納稅款不由演出者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而是應由售票單位在支付演出者的收入時,按演出者應分得的收入額扣繳營業稅,其扣稅后的收入凈額再付給演出者。
從以上三種情況可以看出,演出業務的營業額就是演出者實際取得的收入。這里需要提醒的是,以非租賃方式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和演出經紀人也是文化體育業的納稅人;以租賃方式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其場租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演員參加演出取得報酬如何繳個稅?
由于明星是高收入群體,又是公眾人物,因此他們的個稅問題一直備受關注。專家表示,演員參加商業演出的個稅問題分三種情況。一種是演員本身是演出機構的員工,一種是演出機構以合同形式邀請的演出人員,還有就是為境外演員代扣代繳所得稅。
對于第一種,演出機構只需履行代扣代繳的職責,就演員當月參加演出機構各項演出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
對于第二種情況,則要視情況而定。如果演出機構和演員的合同約定收入為稅前的,那么演出機構需要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按次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合同約定是稅后收入,則稅款實際是由演出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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