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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資管產品(金融產品)納稅分析暨140號文實操解讀

時間:2019-09-23 09:2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西政資本為西政投資集團下屬企業(yè),西政投資集團是西南政法大學地產、金融圈校友傾心打造的地產全產業(yè)鏈綜合金融服務平臺。集團主營私募投資、創(chuàng)業(yè)投資,主要投資方向為地產、高新科技、互聯網、文化傳媒、創(chuàng)新金融等產業(yè)。集團下設西政地產金融研究院,專門從事金融/融資產品設計、稅務籌劃、跨境投融資、房地產全產業(yè)鏈實務研究與顧問工作。歡迎任何形式的溝通、交流和合作,歡迎推薦地產轉讓/融資項目、創(chuàng)投融資項目,推薦者重謝。

  前言

  金融市場上既有股票、基金、銀行理財等大眾化產品,也有信托、券商發(fā)行的較為小眾的資管計劃,還有金融衍生品。財稅【2016】36號文以下簡稱36號文)和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雖然將是否保本、是否收取固定收益/利潤、是否持有到期作為判定金融產品納稅的依據,但實際業(yè)務比規(guī)定的更為復雜,如基礎資產可能是非保本非固定收益,但經過增信后就變成保收益了,這些情況該如何繳稅?再比如,有的產品有明確到期時間,有的則沒有,或者有的雖有到期時間,但期限很長,投資人在期中轉讓或贖回資管產品又該如何繳稅?另外,常見的資管產品的本金和收益的特征又該如何區(qū)分?為便于讀者對金融產品及泛資管產品的納稅義務有更清晰的認識,本文著重就140號文以后各類金融產品的增值稅納稅問題進行討論。

  一、資管產品納稅的三個標準

  140號文第1條:“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140號文第2條: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36號文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1條第5項第1條: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的,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至此,評判持有、轉讓一個金融商品是否應該繳納增值稅有三個基本標準

  (1)是否收取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若是,則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如明股實債業(yè)務,雖名義上是股,但實際上是債,資管計劃向融資方收取固定利潤,故應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是否保本,即在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若是,則該產品持有期間的投資收益屬增值稅征稅范圍,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明確承諾”、“本金可收回”是這條規(guī)定的兩個關鍵詞,140號文發(fā)布后,資管行業(yè)普遍覺得稅費會大幅提高,但資管合同中真正明確承諾本金到期可全部收回的資管產品非常少,由于它若觸及行業(yè)監(jiān)管規(guī)定,管理人至多用業(yè)績比較基準等說辭規(guī)避保本的要求,而不是在合同中寫明保本,雖然140號文至今還未完全執(zhí)行,但筆者預估真正需要繳增值稅的資管可能不會很多,對資管行業(yè)納稅的影響有限。

  (3)是否持有到期,若是,則不屬于140號文所述的增值稅征稅范圍,若否,即在持有期間轉讓則應繳納增值稅。

  區(qū)別于持有期間對資管計劃轉讓行為,投資人在未到期前贖回是否繳稅,雖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的說法,但行業(yè)內比較一致的看法是認為不需繳納增值稅,因為贖回行為將會導致產品總份額減少,該動作不是與第三人之間的商品賣買行為,故不需繳納增值稅,筆者亦認同該看法。

  按以上標準對資管產品是否繳稅總結如下表:

  二、常見資管產品增值稅分析

  (1)證券公司資管產品

  《證券公司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46條第一項: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yè)務,不得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也即證券公司資管產品的基本風險特征是不保本、不保收益,故投資人在持有期間的收益也就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投資者在到期前轉讓資管產品需繳增值稅,但提前贖回不需繳增值稅。

  (2)信托公司資管產品

  銀監(jiān)會令2007年第2號《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信托公司開展信托業(yè)務,不得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故其基本風險特征也是不保本、不保收益。收益收取和產品轉讓、贖回的增值稅同證券公司資管產品。

  (3)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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