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六種情形視同銷售
時間:2019-12-19 21:5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處置資產“視同銷售”的一些特別情況作出了規定。
通知要求,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這六種情形是: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用于交際應酬;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企業發生《通知》“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的六種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通知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這些情形包括: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通知明確,該政策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長沙工商代辦,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該通知規定執行。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六種情形視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