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經常性損益監管政策分析
時間:2019-12-19 21:4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1月16日,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08)》,修訂后的非經常性損益對列舉項目進行了補充,由原來的15條增加到現在的21條,將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等6項目計入非經常性損益,規范上市公司、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的財務信息披露并提升財務質量。
明確了概念
按照證監會的新規:非經常性損益是指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無直接關系,長沙代理記賬,以及雖與正常經營業務相關,但由于其性質特殊和偶發性,影響報表使用人對公司經營業績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斷的各項交易和事項產生的損益。上市公司往往利用非經常性損益操縱利潤迷惑甚至誤導中小投資者。以ST浪莎2007年年報為例:其每股收益5.21元,高居滬深上市公司榜首,但利潤主要來源于債務重組實現的非經常性損益。該公司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僅為0.20元,非經常性損益產生的基本每股收益高達5.01元。據2007年年報統計,180家ST公司中有109家的非經常性損益占凈利潤比例在100%以上。
由于虧損或瀕臨虧損的上市公司大多主營業務收入下滑,通過操縱經常性收益在短期內避免虧損或扭虧非常困難。而非經常性損益通常數額巨大,足以在短期內報告巨額非經常性收益以沖銷經常項目虧損使公司扭虧為盈;或在虧損年度報告巨額非經常性損失“透支虧損”以減輕今后扭虧的壓力。
此次新規明確了非經常性損益此前存在的很多模糊地帶、掃清了監管盲區,讓投資者明明白白地看懂財務數據。始于2006的股市、房市大漲引發了兩大事件:第一是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增多,第二是很多公司投資房地產。在2006年-2007年股市上漲的時候,交叉持股為上市公司貢獻了很多利潤,但隨著今年股市的下跌,交叉持股也讓上市公司損失慘重,必然成為上市公司2008年年報披露的“重災區”和監管的重點。針對這一問題,新規第二項第十四條增加了證券投資等收益應納入非經常性損益的規定,具體包括“除同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相關的有效套期保值業務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以及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的投資收益”。
隨著房價的下跌,投資房地產的公司也經歷了類似的業績大起大落。
新規第十七條增加了“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列入非經常性損益的規定”;除此之外,單獨進行減值測試的應收款項減值準備轉回;對外委托貸款取得的損益;根據稅收、會計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當期損益進行一次性調整對當期損益的影響;受托經營取得的托管費收入等也應納入非經常性損益。
提高了監管門檻
修訂后的公告在信息披露方面也更加嚴格。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公司除應披露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和金額外,還應當對重大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內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說明;公司對“其他符合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的損益項目”以及根據自身正常經營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將本規定列舉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界定為經常性損益的項目,應當在附注中單獨做出說明。增加的這兩項不僅要求上市公司更加自覺地披露非經常性損益的內容、方便投資者閱讀并正確判斷公司的可持續盈利能力,而且也意味著像中信證券、海通證券等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損益、萬科等商業地產公司房產投資損益等可通過附注說明的方式不列入非經常性損益。
此次非經常性損益外延的擴大也提高了“監管門檻”。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資產收益率來衡量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是一種比較科學合理的方法。
非經常性損益除了對上市公司再融資以及申請撤銷“其他特別處理”等方面有很大的約束力外,還對企業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具有決定性的影響。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時的凈資產收益率的規定是:“經注冊會計師核驗,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該規定實施后,既堵住了一些想利用非經常性損益操縱凈資產收益率欺騙上市的公司,也會使新股定價機制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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