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开她粉嫩的小缝h惩罚小说_男男np肉文_91社区在线视频_亚洲一区日韩一区欧美一区a

?
咨詢電話(微信)
15111163250

賠償款的財稅政策分析及處理

時間:2019-12-20 01:1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現今納稅人在經營過程中的經濟糾紛司空見慣,為了解決這些糾紛,一方可能提起訴訟,也可能與糾紛對方協商解決,但不管采取何種解決方法,最終可能以支付一定的賠償款而告終。那么,此情形下,納稅人收到對方的賠償款應該不應該納稅?收到和支付的賠償款又如何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本文為此探討如下。

  一、納稅情形分析
  1、經營增值稅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引起的賠償
  (1)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方收到的賠償款
  對于經營增值稅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行為,如果因購買方違約而由購買方支付給銷售方的賠償款,有一種觀點認為這種賠償款必須繳納增值稅,其理由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又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對于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經營行為,如果因購買方違約而付給銷售方的賠償款,銷售方應該按照上述規定繳納增值稅。

  但筆者認為,上述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需分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如果銷售方將所銷售貨物的所有權及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合同已經履行,或按照增值稅稅法的規定,銷售方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已經提供,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已經形成,如果再出現因購買方違約而付給銷售方賠償款的情況,銷售方收到的賠償款就應該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例如:甲公司已將產品按合同約定銷售給乙公司,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貨款,后雙方約定,乙公司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30萬元給甲公司,此違約金從本質上講就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述的價外費用。對于甲公司而言,收到的30萬元應該開具銷售發票給乙公司并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乙公司而言,長沙公司注銷,支付的30萬元視情況增加購入存貨的購進成本或計入營業外支出(筆者觀點),如果收到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可以按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

  第二種情形:如果銷售方所銷售貨物的所有權及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增值稅應稅勞務未提供,也就不存在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前提,即銷售方還沒有形成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因此,在此情形下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賠償款不存在繳納增值稅的問題。

  例如:因市場行情變化,乙公司不再需要向甲公司訂購的產品,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乙公司賠償甲公司由此造成的損失30萬元。在此情形中,甲公司實際上沒有銷售產品給乙公司,收取的30萬元賠償款也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價外費用的特征,因此,甲公司收取的此30萬元不存在增值稅納稅義務,無需繳納增值稅。所以,對于甲公司而言,其收到的30萬元應作為營業外收入;對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30萬元作為營業外支出。但必須注意的是,實務中對甲公司為生產所訂購產品而購進的原材料等貨物的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的說發不一,有人認為可以扣除,也有人認為因沒有明文規定不可以扣除。筆者認為,因為該批貨物未能用于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而且相關損失30萬元已經從對方得到補償,所以,該批購進貨物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已經抵扣的需作進項稅轉出。

  (2)購進貨物或接收勞務方收到的賠償款
  對于經營增值稅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行為,如果因銷售方違約而由銷售方支付給購買方的賠償款,由于購買方不存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給銷售方的情形,也就不存在購買方繳納增值稅的納稅義務。
  例如:甲公司因所銷售產品的質量存在問題,購貨方乙公司與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支付30萬元賠償金給乙公司。對于乙公司而言,由于乙公司僅是購買貨物而非銷售貨物,所以,乙公司收取的30萬元不存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無需繳納增值稅,但乙公司應將此30萬元作為所購進貨物的抵減額沖減相關產品的購進成本(對于重新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相應調減增值稅進項稅);對于甲公司而言,所支付的30萬元實際上相當于對乙公司銷售貨物的折扣或折讓,應該按照折扣、折讓的相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此分兩種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