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間置換土地應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時間:2019-12-20 00:5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問:我公司在開發區,用50畝地置換了甲公司的30畝地。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雙方都認可對方的土地,同意以同等價格交換。我公司的土地是以政府名義征用的,長沙代理記賬,轉讓土地進行開發區招商引資,所以賬面上沒有土地價值。甲公司的土地屬于國撥土地,成本很少,賬面價值僅100萬元。甲公司只認定賬面100萬元的價值。我們能否以100萬元進行交換。當然交換價格肯定低于開發區其他土地轉讓價格。我公司該怎樣處理?
答:貴公司的這種置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根據《關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而轉讓土地有關稅收問題的請示》(國稅函[2007]645號:“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相關稅收。”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一)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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