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如何辦理出口退稅
時間:2019-12-20 07:1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自營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
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貨物直接出口,國家免征出口銷售環節增值稅;在貨物出口后按收購成本和規定的退稅率計算退還國內采購環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不予抵扣或退稅部分轉入出口貨物銷售成本。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的計算,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進項金額和退稅稅率計算,即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稅率。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率,即出口退稅率是指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與計稅依據之間的比例。這里所說的計稅依據,是指具體計算應退(免)稅款的依據和標準。目前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計算辦理退(免)稅,以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計算辦理退稅,以出口數量和貨物購進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從某服裝廠購進服裝10000套,單價120元,購進金額120萬元,進項稅額20.4萬元,貨款已通過銀行存款支付,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公司于2008年9月將服裝全部出口,并取得了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辦妥出口退稅手續。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為20萬美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10月21日下發的《關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38號)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玩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4%。(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稅率=1200000×14%=168000(元)
從小規模納稅人處收購退稅貨物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
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持普通發票特準退稅的抽紗、工藝品等12類出口貨物,同樣實行銷售出口貨物的收入免稅,并退還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辦法。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的是普通發票,其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沒有單獨計價,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的增值稅也是價外計征的,所以必須將合并定價的銷售額先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價格,然后據以計算出口貨物退稅。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的銷售金額÷(1+征收率)×征收率。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應退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征收率。
例:某工藝品進出口公司從某小規模納稅企業購入工藝品1000件,取得的普通發票列明單價為212元,金額為212000元,貨款已經支付。進出口公司將其以40000美元的價格全部出口,貨款已收存銀行,并取得了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核銷單,辦妥出口退稅相關手續。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的銷售金額÷(1+征收率)×6%=212000÷(1+6%)×6%=12000(元)。
委托生產企業加工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
外貿企業委托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后報關出口的貨物,按購進國內原輔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金額,依原輔材料的退稅稅率計算原輔材料應退稅額。支付的加工費,憑受托方開具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加工費的應退稅額。應退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原材料的購進金額×原材料的退稅率+加工費金額×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從某棉紡廠購進棉布100噸,單價1600元,委托某服裝廠加工6000套服裝出口,并簽訂委托加工合同,每套加工費25元,共支付加工費150000元,分別取得棉布和服裝加工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批服裝于2008年9月全部出口,并取得了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核銷單,辦妥出口退稅手續。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為6萬美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38號)規定,該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14%。
應退稅額=原材料的購進金額×原材料的退稅率+加工費金額×出口貨物的退稅率=160000×14%+150000×14%=22400+21000=43400(元)
代理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接受生產企業或其他外貿企業委托,代理出口貨物的,由委托方辦理退免稅,受托方(即外貿企業)只對代理出口業務收取的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例:某化工進出口公司接受某化妝品公司委托,為其代理出口一批護膚化妝品。出口離岸價格為90000美元,代墊運費1200美元(入賬當天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為1∶6.85),收取代理手續費為離岸價格的2%,從劃轉的結匯款中扣除。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1.支付代墊費用時
借:應收賬款 8220
貸:銀行存款 8220。
2.收到銀行結匯通知時
借:銀行存款 616500
貸:應付賬款 616500。
3.向某化妝品公司支付款項時
借:應付賬款 616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2330(90000×6.85×2%)
應收賬款 8220
銀行存款 595950。
最后,注冊稅務師提醒,今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一系列文件對出口退稅政策進行了調整,長沙公司注銷,企業具體辦稅人員要特別注意。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凡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或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企業,應自規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內,由外貿企業根據應征稅貨物相應的未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填具進項發票明細表(包括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號碼、開具日期、金額、稅額等),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并憑此證明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