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761號: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政策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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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推行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761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全面推廣應用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2008年10月1日起,全國國稅系統必須使用紅字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停止使用原方式開具《通知單》。
第一、重新明確了本次升級范圍。包括全國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的防偽稅控“一機多票”開票系統。
第二、明確了本次升級具體采用集中免費培訓、企業自行升級的方式。也就是說使用該系統的納稅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時間參加升級培訓、領取升級光盤,長沙工商稅務,并按照升級操作手冊及培訓要求自行完成系統升級。已經完成開票系統升級的企業,可直接通過開票系統使用A4紙打印新版《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一式兩份),并依據新版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明確了系統運行時間。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國國稅系統必須使用紅字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開具《通知單》),停止使用原方式開具《通知單》。企業必須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開票系統的升級工作,已經升級的企業自升級之日起使用新的開票系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根據紅字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試運行的實際情況,稅務總局對《申請單》和《通知單》表單進行了修改。2008年10月1日起,對新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統一啟用新表單。
第四、明確了新舊政策交替的銜接時間。本《通知》規定,企業開票系統升級后,對取得的按原方式開具的《通知單》,必須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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