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如何處理
時間:2019-12-20 12:1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08年以前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可以按規定比例提取在稅前扣除,這時企業財務人員只要按會計核算的有關規定計算提取就可以,即使多提了,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再按計稅工資的14%計算調整。2008年新稅法實施后不再提取職工福利費,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在企業年底結賬之際,試就新規定對企業影響作簡要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可能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結余額非常大。當年實際發生數小于結余數。這種情況可按實際發生數沖減結余的指標,即使當年發生數超過當年按工資、薪金總額的14%計算的數額也不調整。但不能再按當年工資、薪金總額的14%計算扣除。假如2007年累計結余90萬元,2008年實際發生40萬元,長沙工商代辦,當年按工資、薪金總額的14%計算的數額30萬元,只能使用以前年度結余的90萬元,雖然實際發生的40萬元超過應提的30萬元,不需要納稅調整,累計結余還有50萬元留在2009年繼續使用。
二是結余數小于實際發生數。對不足部分可按當年工資、薪金總額的14%計算扣除。當年實際發生額沖減結余額后,未超過按當年工資、薪金總額的14%計算的數額時,不作納稅調整。超過時,應就超過部分進行納稅調整。假如2007年累計結余10萬元,2008年實際發生60萬元,按當年工資、薪金總額的14%計算的數額為50萬元,沖減10萬元后,當年允許扣除50萬元,不作納稅調整。如果結余10萬元,發生70萬元,按當年工資、薪金總額的14%計算的數額為50萬元,要調增應納稅額所得10萬元。
在計算使用2007年職工福利費結余時,要區分“納稅調整余額”和“會計余額”。即:按計稅工資標準計算和會計操作會產生這兩個余額。對福利費中形成的“納稅調整余額”不需要沖減,因為這部分是已繳過稅的,相當于企業的稅后利潤。假如某企業2007年工資總額200萬元,計提職工福利費28萬元,允許稅前扣除計稅工資140萬元,匯算納稅調整60萬元,同時職工福利費調整8.4萬元,實際發生職工福利費支出15萬元,結余13萬元。對這個企業來說職工福利費的“會計余額”是13萬元,其中包括“納稅調整余額”8.4萬元,這部分是已繳過稅的,所以2008年只要將4.6萬元調增后,就可以使用2008年的指標,而不是調增13萬元后才可以使用2008年的指標。
如果企業“職工福利費”科目發生赤字,無論數額大小,都需要用自有資金(稅后利潤或盈余公積)解決,不能用2008年按工資、薪金總額的14%計算的數額沖減赤字。當然,對當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如果不超過按工資薪金總額的14%計算的數額可以扣除。國稅函[2008]264號文件還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對結余的職工福利費必須用在職工福利方面,不能用來列支招待費、宣傳費等。如果企業在清算時仍有職工福利費結余,應作為“清算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職工福利費不再提取,原有的“職工福利費”科目已改變屬性,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第二條規定:職工福利費屬于“職工薪酬”項下的科目,所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是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中核算,這樣就需要設:“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用來歸集核算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有的企業在管理費項下設:“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這雖然不影響稅收,但應該正確使用“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
參考財務與會計的相關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的使用范圍主要有以下方面:
1.職工困難補助費;
2.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醫藥費,本單位醫療部門的全體醫務工作人員工資和醫務經費,職工因工負傷就醫路費等;
3.本單位職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員的工資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購買、修理費用等;
4.本單位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的工資、費用,以及托兒所、幼兒園設備的購置和修理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