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暫行條例條文對照及要點解讀
時間:2019-12-20 14:2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是調整了納稅地點的表述方式。為了解決在實際執行中一些應稅勞務的發生地難以確定的問題,考慮到大多數應稅勞務的發生地與機構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現行政策已經規定為機構所在地,將營業稅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由按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調整為按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則確定。
二是刪除了轉貸業務差額征稅的規定。這一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僅適用于外匯轉貸業務,造成外匯轉貸與人民幣轉貸之間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刪除了這一規定。
三是考慮到營業稅各稅目的具體征收范圍難以列舉全面,刪除了營業稅條例所附的稅目稅率表中征收范圍一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四是與增值稅條例銜接,將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進一步明確了對境外納稅人如何確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扣繳地點和扣繳期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舊條例
新條例
變化要點
國務院令[1993]第136號
國務院令[2008]第540號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6號發布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二條 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二條 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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