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大事記(1979年)
時間:2019-12-20 15:5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月16日根據中共中央有關文件的規定,財政部發出《關于為城市上山下鄉知識青年辦的知青場、隊及生產基地免稅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為了集中安置城市上山下鄉知識青年而在農村專門為他們舉辦的獨立核算的集體所有制場、隊,不分原有和新辦,一律自1979年1月份起至1985年年底止,對其生產經營的各項應稅產品和業務收入,免予繳納工商稅;對其所得的利潤免予繳納工商所得稅。
2月至3月財政部稅務總局組織各省、市、自治區稅務干部l00多人,在江蘇省無錫市進行稅制改革的調查研究,提出了工商稅改革的意見,并對增值稅問題、國營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作了調查測算。
5月5日至26日全國稅務工作會議在成都召開。參加會議的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中央各經濟主管部門、大專院校和科研部門的代表。財政部稅務總局局長劉志城作了題為《努力作好稅收工作,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的講話,財政部顧問任子良、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于光遠在會上作了發揮稅收作用的發言,財政部副部長忻元錫作了會議總結。這次會議提出的任務是:要認真貫徹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研究稅收工作如何適應黨的工作重點轉移,加強稅收理論建設、制度建設和組織建設問題。并指出,現在中國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為了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步伐,中央強調要按經濟規律辦事,用經濟手段管理經濟,稅收作為一個重要的經濟手段,要自覺地運用稅收來調節利潤,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關系。
5月經財政部和湖北省財政廳確定,從1979年1月起,在湖北省光化縣進行對國營企業利潤上繳改為征收工商所得稅試點。具體辦法是:實行5級超額累進稅率,企業年利潤在l萬元以上,稅率由50%至75%。
6月18日國務院總理華國鋒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在堅持執行各項農村政策的同時,政府要增加對農業的投資和信貸,適當提高農副產品的收購價格,減免部分經濟條件較差的地區的農業稅收和社隊企業稅收。該報告得到大會批準。
6月21日財政部部長張勁夫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作《關于1978年國家決算和1979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他在報告中指出,為減輕農民負擔,國家將減免一部分農業稅收和社隊企業的稅收,以有利于農業生產的迅速發展。
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該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違反稅收法規,偷稅、漏稅、抗稅;情節嚴重的,除按照稅法規定補稅并且可以罰款外,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對偽造稅票犯罪者規定了處罰措施。
同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該法第七條規定:“合營企業獲得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后,長沙公司注冊,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具有世界先進技術水平的合營企業開始獲利的頭2年至3年可申請減免所得稅。外國合營者將分得的凈利潤用于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時,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
7月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中共財政部黨組報送的《全國財政工作會議匯報提綱》。該匯報提綱提出,一切企業事業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納稅;拖欠稅款要加收滯納金,屢催不交的要通知銀行扣繳;偷漏稅的,視情節依法處以罰款;減稅免稅必須按照稅收管理體制規定權限辦理。
7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開征國營工業企業固定資產稅的暫行規定》等5個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門組織國營工業、交通運輸企業進行擴大企業自主權試
點。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到1979年底,全國已由3000多個企業進行了試點。
9月3日國務院發布《開展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企業補償貿易辦法》。該辦法規定,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企業補償貿易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設備,免征關稅。
同日財政部發布《稅務專管員職稱暫行規定》。其中規定,實行稅務專管員職稱的范圍,只限于縣(市)稅務局、稅務所和市屬稅務分局直接辦理征收業務的人員,不包括這些單位局一級的領導干部。職稱分為特級專管員、一級專管員、二級專管員和專管員四個等級。自當年10月1日起試行。
- 上一篇:中國稅收大事記(1978年)
- 下一篇:中國稅收大事記(19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