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大事記(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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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為了有利于盡可能多地利用外國資金,加速國家的經濟建設,財政部發布《關于外商從我國所得的利息有關減免所得稅的暫行規定》。
1月17日財政部發布《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征集辦法實施細則》,自當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27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發出《關于從國外引進技術改造項目的技術、設備減免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對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引進的技術軟件免征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對機器技術改造進口的關鍵儀器和設備減半征收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1月28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加強集市貿易市場稅收征收管理的規定》。其中規定:凡在城鄉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收益、均應按照國家稅法規定征收工商稅,對其所獲利潤征收工商所得稅,對買賣牲畜的要征收牲畜交易稅,對宰殺牲畜的要征收屠宰稅。從事商品販運的臨商,沒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營業執照的無照商販和從事服務的業戶,社、隊集體和農民銷售的應稅產品,牲畜交易、屠宰牲畜等,都屬于集貿市場征稅的范圍。該規定還對集貿市場稅收的征管辦法、集貿市場稅務機構的設置、集貿市場稅收的分成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2月23日財政部發出《關于對農村專業戶征收工商稅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一、農村專業戶(包括承包專業戶和自營專業戶)經營工業、商業、交通運輸、建筑安裝、修理、飲食、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均應征收工商稅。二、農村專業戶生產銷售的農、林、牧、漁產品,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稅條例(草案)》列舉征稅的,屬于收購部門收購的,由收購部門納稅;由專業戶自行銷售的,由專業戶納稅。三、農村專業戶按全部經營收入額繳納工商稅以后,上繳給社隊的收入,社隊不再繳納工商稅。但對專業戶上繳社隊的租金收入,應由社隊按照規定繳納工商稅;專業戶上繳社隊的實物,如果屬于應當征稅的產品,應由隊銷售時,依照規定繳納工商稅。
2月28日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報送的《關于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草案)的報告》。國務院認為,國營企業利改稅是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國家與企業之間分配關系改革的方向。這次進行利改稅的基本原則,必須遵照中央關于改革的精神,既要有利促進企業建立與健全經營責任制,進一步搞活經濟,促進經濟效益的提高,又要有利于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的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草案)中規定,凡有盈利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包括金融保險組織),應當根據實現的利潤,按5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一部分按照國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給企業,一部分上繳國家;凡有盈利的國營小企業,應當根據實現的利潤,比照集體企業,按8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所得稅,應按規定繳納固定資金占用費,不再繳納流動資金占用費。繳稅繳費后實行承包制。國營企業的所得稅由稅務機關管理,稅后利潤由財政部門管理。實行利改稅以后,企業留用的利潤應當建立新產品試制基金、發展生產基金、后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實行利改稅以后,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仍按企業隸屬關系分別上繳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
3月2日《人民日報》發表題為《實行利改稅是一項重大改革》的社論。社論指出:實行利改稅,可以較好地解決國家同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從而使企業可以更加放手和自主地去進一步完善已經或正準備實行的各種形式的經營承包制。因此可以說,實行利改稅比利潤留成辦法又前進了一大步,符合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是正確處理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系,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充分發揮企業內在活力的重要措施。
3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發展城鄉零售商業、服務業的指示》,其中要求加強城鄉零售商業、服務業的稅收管理,某些經營困難的可申請酌情減免稅收。
3月17日至29日根據國務院指示,財政部在北京召開全國利改稅工作會議。會議期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趙紫陽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了會議情況的匯報。會上傳達了國務院領導對利改稅的指示精神,討論修改了《關于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草案)》以及有關征收所得稅和企業財務處理的幾個具體規定,部署了利改稅工作。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在歸納會議的收獲時說,這次會議,經過大家充分討論,對于利改稅的意義和作用,對于利改稅中若干重大的政策和原則,取得了一致認識;經過大家研究比較,集思廣益,進一步補充和完善了利改稅的辦法;在提高思想認識,完善試行辦法的基礎上,大家進一步分析了利改稅的復雜性和艱巨性,確定了比較切實可行的實施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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