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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解讀

時間:2019-12-20 19: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務院2006年12月31日發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83號),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新《土地使用稅條例》),并規定新《土地使用稅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土地使用稅條例》的主要變化內容

  2006年8月31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從國家宏觀調控的實際需要出發,針對當前土地管理特別是土地調控中出現的新動向、新情況,對有關土地調控措施予以了明確,其中一項重要措施是通過調整相關稅收政策,加大對建設用地的稅收調節力度,抑制建設用地的過度擴張。據此,國務院發布《決定》,對1988年國務院發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作了相應修改,提高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我國目前在土地保有環節征收的唯一稅種,其征收依據是1988年國務院發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1988年暫行條例)。1988年暫行條例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定額稅率,每平方米年稅額大城市為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為0.4元至8元,小城市為0.3元至6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元至4元。這一稅額標準是依據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狀況等情況制定的。自我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后,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斷增加,土地價格不斷攀升,長沙工商稅務,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近20年來一直未做調整。由于稅額低,這一稅種在組織財政收入和加強宏觀調控方面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也限制了地方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及時調整稅額標準的空間。因此,《決定》規定,將每平方米年稅額在1988年暫行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提高2倍,每平方米年稅額大城市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為1.2元至24元,小城市為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6元至12元。這一調整幅度與我國物價上漲幅度是基本一致的,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2005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1987年增長了2.1倍。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場地使用費。1990年我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后,生產經營用地一般都需要通過出讓的方式取得,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場地使用費和土地出讓金,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內資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還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負不一致。為公平稅負,《決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應按照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1、新《土地使用稅條例》增加了納稅人

  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從增加的這一款可以明顯的看出,新《土地使用稅條例》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劃入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范圍。

  2、新《土地使用稅條例》提高了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三、小城市0.3元至6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2元至4元。"

  新《土地使用稅條例》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對比后可以看出,新《土地使用稅條例》規定的每平方米年稅額比原規定翻倍提高。

  3、新《土地使用稅條例》放寬了地方政府的權限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新《土地使用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比后可以看出,新《土地使用稅條例》已經把條例實施辦法的制定徹底放手交給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新《土地使用稅條例》原文保留原條例中的第七條有關報批類減免稅的條款: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又按照新《土地使用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修訂后的條例實施以后,各級地稅機關組織周密,措施得力,各項工作均得到了較好的貫徹落實。目前,征管和征收工作順利開展,政策調整的效果已經得到初步顯現。

  一是稅收對土地利用的導向作用大大加強。各地調高了稅額幅度和稅額標準以后,土地使用者的用地成本較以前大幅提高,可以引導土地使用者合理、節約地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也有利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加強土地宏觀調控的措施,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是稅收的收入職能得到了有效的強化。受稅額幅度提高和征稅范圍擴大等因素的推動,2007年,全國城鎮土地使用稅累計收入385億元,比上年增長117.7%,增收208億元,增收效果明顯,為地方建設籌集了更多的財政收入,緩解了地方財政緊張的局面,有力地推動了地方財政體系的優化。并為建立完善的地方稅體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三是稅收的公平性得到了體現。修訂后的條例實施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要為生產經營所使用的土地繳納土地使用稅,結束了以往內外有別的稅收體制,內、外資企業得以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中開展生產活動,有利于各行各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四是稅收的征管水平進一步提高。近一年以來,各地稅務機關以條例的貫徹落實為契機,采取了各種措施強化征管。一些地區通過開展部門協作,充分借助國土和測繪等部門的職能優勢,利用先進技術開展土地清查,有效堵塞了征管漏洞,完善了稅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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