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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相關政策的梳理與解讀

時間:2019-12-20 18:3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新舊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若干變化

  1、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提高兩倍

  土地使用稅作為我國在土地保有環節征收的惟一稅種,實行的是從量征收、分類分級并有幅度的定額稅率。1988年根據當時經濟發展水平和土地利用狀況制定的最高10元、最低0.2元的稅率標準,與目前的經濟形勢顯然已不適應。 2006年8月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上半年經濟形勢和做好下半年經濟工作的建議)的通知》(中發[2006]14號)和《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均明確提出了“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單位稅額”的要求。修訂后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較舊條例的標準提高了2倍,即每平方米年稅額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2、土地使用稅納稅人范圍擴大

  17號令頒布不久,《財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機構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稅的通知》(財稅字[1988]260號)就明確該條例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機構的用地。其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162號)也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不適用于外資企業,對外資企業應征收土地使用費,不征土地使用稅。

  在我國,外資企業用地最早實行有償使用。1979年頒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及其后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條例》和相關實施細則均明確,外資企業使用的場地應繳納場地使用費;根據1990年頒布的國務院55號令《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56號令《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外資企業還可以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及2001年發布的《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第9號部長令),符合條件的外資企業用地也可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也就是說,目前外資企業與其他土地使用者已基本享受相同的土地利用政策?!?span>財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交納場地使用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7]415號)曾規定,外資企業無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都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交納場地使用費;但其后為擴大吸收外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于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3號)又明確,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資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而內資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已繳納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669號)規定,其不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否繳納過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開征范圍內,都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內、外資企業在土地保有環節的不同待遇,顯然不利于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新條例將外資企業納入土地使用稅納稅人范圍,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土地保有環節的稅收待遇,長沙公司注銷,有利于公平稅負,促進各類企業平等競爭。新條例頒布不久,《關于做好外資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7]321號)對做好外商投資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管工作提出了若干具體要求,《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596號)又進一步要求各地對各類企業包括外資企業,都應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外資企業征收土地使用稅不設過渡期。

  3、居民個人住房是否征稅值得關注

  新舊條例對于納稅人的規定都是一致的,即均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但新條例在第二條中增加了對納稅人的具體解釋,其中對于“個人”的解釋為:“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實際上在我國稅法中,所稱的“個人”一般均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即自然人),而新條例增加這一解釋,卻在社會上廣泛引發了一個關注,即個人住房是否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在新舊條例的法定免稅范圍中,都不包括個人住房占用土地?!?span>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規定,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是否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新條例頒布前,各地對個人住房都是免稅的:而在新條例頒布后各地出臺的具體實施辦法中,有些地方明確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如天津、山東等,有些地方則并未明確,如北京、四川等。筆者認為,在新條例未將個人住房納入法定免稅范圍的情況下,不排除一些地方會對居民住房征收土地使用稅,以緩解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壓力。另外,國稅地字[1988]15號文明確各地可以自行確定是否免稅的個人房屋是指個人用于居住的房屋,如個人將居住用房轉為出租等經營使用,且該房屋在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之內,則應對其征收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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