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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8]28號:跨省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廢止]

時間:2019-12-21 05:1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稅屋提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本法規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是新企業所得稅法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的客觀要求。為了有效解決法人所得稅制度下稅源跨省市轉移問題,加強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精神,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總分機構管理辦法)。

  一、問:總分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基本原則和方法是什么?
  答:(一)總分機構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基本原則是:統一規范、兼顧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利益,即:總分機構統一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總機構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間進行分配。

  (二)采取“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基本方法。

  統一計算,是指居民企業應統一計算包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在內的企業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稅率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分別按適用稅率繳納。

  分級管理,是指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分別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的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都有監管的責任,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都要辦理稅務登記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

  就地預繳,是指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比例分別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長沙工商稅務,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總分機構企業根據統一計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

  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總金庫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金庫。

  二、問:總分機構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答:總分機構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是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不在總分機構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之內。

  三、問:哪些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下列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1.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2.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3.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4.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5.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6.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問:總分機構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預繳方法有兩種,一是企業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預繳。二是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

  第一種按照當期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稅款分攤方法。
  (一)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
  總機構根據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l0日內,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將本期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l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
  總機構根據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就地申報預繳。

  (三)總機構繳人中央國庫分配稅款的預繳數
  總機構根據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就地申報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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