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08]70號:進口抗震救災物資免稅通關問題
時間:2019-12-21 05:5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08年5月12日,汶川發生特大地震,給當地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國內外社會各界踴躍捐贈物資,支持和幫助地震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截止目前已收到境內外捐款物資490多億元。
為了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捐贈物資,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下發了《關于進口抗震救災物資免稅通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08]70號),對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后進口抗震救災物資的免稅通關事項進行了明確:
一、文件的有效期限是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后三個月內(即從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8月12日),對超出現行政策范圍進口的抗震救災物資按本文件辦理:
(一)明確了特定時期新增抗震救災捐贈進口物資的接收單位
1、增添了中國地震局、省級地震局、中華慈善總會、四川省慈善總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民政部門、地方紅十字會、地方抗震救災指揮部以及其他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單位作為此次抗震救災捐贈進口物資的接收單位,在上述特定時期內接受境外捐贈救災物資享受相應的進口免稅政策。
2、對無明確接收方的境外捐贈救災物資全部免征進口稅,由中國紅十字會統一負責接收。
(二)對下列物資全部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進口稅”)。
1、對境外捐贈直接用于此次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災的各類物資,全部免征進口稅。
2、對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并直接捐贈給地震災區用于抗震救災的物資,全部免征進口稅。
3、對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的直接用于抗震救災的加工貿易貨物以及對國內有關單位直接捐贈給災區用于抗震救災的物資中所用的進口原材料、零部件,海關已登記放行的,一律免征進口稅。
(三)簡化捐贈物資清關手續,明確需要反饋的內容對象
1、對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的直接用于抗震救災的加工貿易貨物以及對國內有關單位直接捐贈給災區用于抗震救災的物資中所用的進口原材料、零部件,海關已登記放行的,并免予補交相應的加工貿易內銷批準證和有關進口料件的進口許可證件。
2、對直接用于此次抗震救災的各類物資,包括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需要提交相關許可證件和通關證明文件的,經主管海關核實后,免予提交許可證件和通關證明文件,由海關直接作核銷結案處理。海關應將救災物資登記放行的相關情況及時反饋商務、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
3、對海關在救災緊急狀態下已放行的,隨境外救援隊、醫療隊或包機進境的極少量舊機電產品、舊汽車、舊醫療器械,免予補交許可證件和通關證明文件,海關應將放行的舊汽車、舊醫療器械的詳細情況及時反饋當地檢驗檢疫機構。
4、對于直接用于抗震救災的由非指定口岸進口的汽車、藥品等物資,準予辦理清關手續,海關應將放行的進口汽車情況及時反饋當地檢驗檢疫機構。
二、為加強對捐贈進口救災物資的管理,自2008年8月13日起,全面恢復執行《關于救災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長沙代理記賬,同時恢復執行各項現行進口相關政策法規。
三、對于災后重建所需進口物資,一律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即自2008年7月1日起,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并直接用于災后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三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將所在地企業或歸口管理的單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災后重建的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的物資減免稅申請匯總后報財政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國務院批準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