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不征稅收入”
時間:2019-12-21 13:5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不征稅收入”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新創設的一個概念,是指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入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我國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對非經營活動或非營利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流入從應稅總收入中排除。目前,我國組織形式多樣,除企業外,有的以半政府機構(比如事業單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組織形式存在,還有其他復雜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等。這些機構嚴格講是不以營利活動為目的的,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財政撥款以及為承擔行政性職能所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等,對這類組織取得的非營利性收入征稅沒有實際意義。稅法中規定的“不征稅收入”概念,不屬于稅收優惠的范疇,這些收入不屬于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這些收入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
一、財政撥款
需要具備的條件:一是主體為各級政府,即負有公共管理職責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二是撥款對象為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關鍵在于“納入預算管理”;三是撥款為財政資金,被列入預算支出的。同時,考慮到財政撥款界定標準的復雜性,本條專門明確,授權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對一些特殊情形另作規定。
企業實際收到的財政補貼和稅收返還等,按照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屬于政府補助的范疇,被排除在稅法所謂的“財政撥款”之外,會計核算中計入企業的“營業外收入”科目,除企業取得的出口退稅(增值稅進項)外,一般作為應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這主要有以下考慮:一是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補貼收入符合收入總額的立法精神。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形式多種多樣,既有減免的流轉稅,也有給予企業從事特定事項的財政補貼。無論企業取得何種形式的財政補貼,都導致企業凈資產增加和經濟利益流入,符合收入總額的立法精神。二是為了規范財政補貼收入和加強減免稅的管理。從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實行后,中央集中管理稅權,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減免稅。地方政府為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不得不采取各種財政補貼等變相“減免稅”形式給予企業優惠,進行招商引資,造成財政補貼收入的不規范,破壞了全國統一的公平稅負的環境,也是對中央稅權的嚴重侵蝕。為此,長沙公司注銷,對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征稅,有利于加強對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規范管理。三是出于盡量減少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差異的考慮,也沒有必要在這一問題上保持二者之間的差異,這有利于降低納稅遵從成本和稅收管理成本。
可見,稅法上規定的“財政撥款”,只是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不包括企業取得的財政資金,因為企業的資金一般是不會“納入預算管理”的;對企業無償取得的財政資金,在稅務處理上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計入收入總額中其他收入的“補貼收入”。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
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為不征稅收入,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組織或機構一般是承擔行政性職能或從事公共事務的,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不作為應稅收入的主體;二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過財政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封閉運行,對其征稅沒有實際意義。
本條的規定是根據2002年國務院發布的《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而作的界定。該暫行規定明確,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下列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收入:(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與計劃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與計劃(物價)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政府性基金、附加。此外,事業單位因提供服務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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